时间:2024-07-01 11:40 大 中 小
人大代表李雨歆同志:
繁峙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纸(第102号)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组织相关人员就关于“一府一委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建议进行讨论,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第一条,《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第二条以及《忻州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因此,我县“一府一委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在就职时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二、根据《山西省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第九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以及《忻州市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因此,我局建议“一府一委两院”按照办法规定,做好宪法宣誓工作。
繁峙县司法局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