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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峙县县级调控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12-28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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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县级调控粮油管理办法》解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中心:

  现将《繁峙县县级调控粮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0日

繁峙县县级调控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级调控粮油是县人民政府调控全县粮油市场和实施社会粮食应急救灾的重要物质基础。为了进一步规范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管理,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人员精干的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县级调控粮油储备数最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在实施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依据《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晋政发[2004]19号),参照《忻州市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忻政办发[2008]121号)《忻州市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忻财建二〔2013〕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调控粮油,是指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调控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调控粮油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承担县级调控粮、成品粮油储存任务的企业为接受地方政府委托,承担政府储备粮油购销调存的企业,一般应是地方各级储备粮油管理公司、直属库、储备库和其他具备储备能力并接受地方政府委托的粮油企业。未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调控粮油储备。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负责对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并对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订和完善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监督检查库存县级调控粮油储备数量和质量,并适时组织轮换。

  (三)负责县级调控粮油储备损失、损耗的核实与处理。

  (四)负责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库存实物台账管理系统的规划与建设。

  (五)负责县级调控粮油储备仓储管理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六)负责被委托承储县级调控粮油储备企业资格审核、合同修订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七)负责会同县财政局向县政府提出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各种补贴标准建议,并协调将有关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八)负责对本县承储企业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应急成品粮生产企业的资质审核、确认、合同签订以及其他管理工作。

  (九)负责县级调控粮油储备质量数据的收集整理。将承储单位上报的各项质量数据、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质量半年报数据、入库出库监测数据等纳入质量数据库。

  (十)按入库、储存、出库等环节,分批次分时段跟踪收集质量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判定,形成质量报告。

  (十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县级调控粮油进行质量检查和抽查,并根据检验结果,每期做出分析报告。

  (十二)按要求开展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卫生监测工作。

  第六条 承储企业负责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库存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 严格执行县政府规定的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入库成本,绝不能擅自更改。

  (二) 严格执行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库存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 负责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安全保管和规范化管理,采用科学储粮技术,确保粮食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

  (四)负责完善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库存实物台账的建立,定期向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上报实物台账和有关财务、统计、仓储报表。

  (五) 及时、准确地报告库存数量、质量和管理情况,适时反映轮换建议。

  (六)按主管部门的要求,具体组织落实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出入库工作和轮换工作。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损耗、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入库成本经县政府核准确定后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二)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贷款利息、保管(储存)费用、轮换费用、损耗、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

  1.利息:承储企业原则上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神池县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拆借资金,利息费用按实际储备贷款额度和当期贷款利率据实结算,经承储企业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审核确认,按季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县农发行,县农发行不得以任何名义再向承储企业收取县储备粮油贷款利息和其他费用。承储企业经县政府批准通过自行拆借、自筹等方式形成的贷款利息,按照县政府批准的贷款利率和实际储备贷款额计算,经承储企业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审核确认,按季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

  2.费用补贴标准参照《忻州市储备粮油财政财务管理办法》(忻财建二〔2013〕37号)标准执行,具体各项费用补贴标准如下:

  ①县级调控粮油的保管费用补贴标准:

  县级储备的粮食每年每公斤补贴0.1元;

  县级储备的食油每年每公斤补贴0.3元。

  县级储备的成品粮按照规定折合成原粮,按照原粮的补贴标准进行补贴。

  ②县级调控粮油的轮换费用补贴标准:

  县级储备的粮食轮换每次每公斤补贴0.1元;

  县级储备的食油轮换每次每公斤补贴0.2元;

  县级储备的成品粮轮换每次每公斤补贴0.035元;

  轮换费用补贴期确定为:小麦四年、玉米三年、食油二年、成品粮三个月、小包装食用油一年。在一个补贴期内,轮换费用只补贴一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费用补贴对各承储企业实行包干补贴,超支不补,节余留用。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补贴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审核确认后,由县财政按季拨付承储企业。

  3.损耗:县级储备粮油的损耗,分为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由县级财政负担。超定额损耗由各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4.损失:县级储备粮油的损失,分为人力不可抗拒的损失和人为损失。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损失单位报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和县财政局审核确认,认定后的损失县级财政全额负担。人为损失,由各承储企业自行负担,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5.轮换或动用形成的价差亏损,由承储企业报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和县财政局核定并确认后,由县财政全额负担,发生的价差收入就地解缴县级金库。

  (三)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农发行共同签订监管协议,明确各自责任。确保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数量准确、质量达标、储存安全;确保各种利息、费用补贴的及时足额拨付和使用规范,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

  (四)根据承储企业每季末填报的《县级储备粮储备补贴申报表》按规定拨付费用补贴。

  第八条 县农发行负责按照有关信贷政策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粮油企业从事收购(调入)、管理调控粮油所需资金提供贷款支持。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实行贷款与粮油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凡是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承储企业必须在县农发行设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信贷监管。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调控粮油储备贷款或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三章 计划与轮换

  第十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有关政策和总体宏观调控需要提出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购进、销售,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根据县政府批准的储存规模、品种、期限和总体布局方案共同下达承储企业,承储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轮换实行计划管理。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监管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轮换。

  (一) 轮换原则:库存粮油坚持推陈储新、安全储存、适时轮换、确保品质的原则,实行均衡轮换。资金实行“购贷销还”的原则,即:轮出时全额收贷,轮入时等额发放贷款。

  (二) 轮换期限:原则上小麦四年,玉米三年,食油二年,成品粮三个月,小包装食用油一年。依据粮油理化检测品质指标,对不宜存的粮油必须及时进行轮换,对品质指标接近不宜存或达到储存期限的也要积极进行轮换;在轮换期限内;各项品质指标良好的,根据市场机遇也可适时进行轮换;对达到轮换期限,但品质符合储存标准的经批准可适当延期储存。

  (三) 轮换办法:

  1.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实行均衡轮换。轮换时,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书面知会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并提供相应收购计划、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后,可采用先购后销、先销后购、即购即销等方式进行轮换。轮空期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轮空期按每批次轮换滚动计算,特殊情况延期必须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2.县级应急成品粮的生产、储备釆取“生产购进定点,库存保持常量,实物循环轮出”的办法,实行动态管理。轮换出库的成品粮由承储企业自行组织销售、自负盈亏。为保证应急成品粮紧急状态下的有效供给,承储企业必须具备保证3天内达到总体储备规模的能力。为确保县级应急成品粮轮换工作顺利进行,在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承储企业可采取委托加工生产企业直销,委托零售商代销、售后回购等方式,积极培育客户群体,稳定轮换需要的销售市场。

  第十三条 轮换(含动态轮换)原则上不做库存成本调整。因特殊原因形成价差亏损按第七条有关规定办理。轮换(含动态轮换)期间,县财政局正常拨付各种利息和费用补贴。超过轮空期,以挪用县级调控粮油储备论处,县财政停拔轮空期间的利息、费用补贴。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将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年度分批次收购、销售、轮换执行情况及时报送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调控粮油储备贷款、贷款利息及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十六条 对县级调控粮油的轮换,承储企业应按轮换管理的规定及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轮换应遵循有利于保证县级调控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稳定, 防止造成市场粮油价格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章管理目标和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品质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确保县政府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十八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长期保持符合“一符六无三专四落实”仓储管理标准,合格率达到100%。 “一符”即账实相符,统计账、会计账与保管账“三帐”相符,保管帐与仓(垛)专卡相符,仓(垛)卡与库存相符;“六无”即无害虫、无鼠雀、无变质、无事故、无重度不宜存、无污染;“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九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期限、销售价格、储存地点按照县政府的规定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动。 调控粮油计划执行期限三年。承储企业专职保管员、储粮仓房的确定及其调整须经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批准方可实施;承储企业、生产企业、品种、数量、质量需要调整,必须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提请县政府批准后予以调整。

  第二十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非储备粮食混存。仓外专牌的标识为“DC”,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规范的县级调控粮油储备专账,分仓保管账和专卡。专账要准确、及时地反映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专卡一式三份,分管领导、保管员、仓房各留一份。仓房调整、轮换时品种、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更换专卡,旧卡存档备案。

  第五章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动用

  第二十二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逐步完善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调控粮油储备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以动用县级调控粮油:

  (一) 全县或部分地区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时。

  (二) 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县级调控粮油、应急成品粮储备时。

  (三) 确需动用县级调控粮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动用县级调控粮油,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包括动用县级调控粮油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调控粮油动用方案下达的动用命令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直接决定动用县级调控粮油并下达动用命令。

  第二十七条 县级调控粮油动用出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账目,保证账实相符。出库时要准确计量,保管人员对数量负责。承储企业出库时要及时向县农发行报备。对不符合出库手续的,承储企业和保管人员有权拒绝,并报告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擅自改变县级调控粮油动用命令,有关部门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六章 县级调控粮油的安全储存

  第二十九条 承储或代储县级调控粮油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仓库容量达到国家规定的仓储规模,仓库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二) 具有与粮油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油方式、粮油品种、储备粮油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 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备粮油质量等级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储备粮油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份、害虫密度的条件。

  (四) 具有足够数量的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粮油保管、检验、防治等管理技术人员。

  (五) 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严重违法经营记录。

  (六) 仓储管理达到“六无粮仓”标准。

  第三十条 应急成品粮生产加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依法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具备食品生产资质。

  (二) 具有相应的原粮、成品粮、副产品、包装物等的储存场所,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保持储存场所的整洁卫生。

  (三) 生产和储存场所保持在有毒、有害场所和其他污染源规定距离外,防止污染。

  (四) 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设施,并匹配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五) 设置专用的检化验场所,配备必要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具有一定的检化验能力。

  (六) 废水、垃圾及废弃物处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

  (七) 配备必要的消毒、更衣、通风、照明、防鼠、防虫、防蝇等卫生保障设施,防止交叉污染。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承储企业要加强对县级调控粮油、应急成品粮的科学管理。

  (一) 储备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配备隔热、降温、防潮和通风等设施。不得将可能造成粮食污染的装具、器具等与成品储备粮一并存放,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库存粮进行处理,保证存储粮的食用价值和营养价值。

  (二) 县级调控粮油、应急成品粮如采取仓内包装储存,必须做到码垛整齐、垛型统一、数字准确、包装完整。包装储存每垛不超过30吨,垛间距不小于0.8米,垛位高度不超过20层。

  (三) 县级调控粮油、应急成品粮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并标明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各项标签必须清晰、齐全、准确。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广泛采用“三低”(低温、低氧、 低药剂量)、机械通风、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尽量减少化学药剂用量,确保储粮品质,降低损耗。每年四月和十月对承储的县级调控粮油进行质量和储存品质全项检测(统计数量分别以三月底和九月底库存数量为准),将检验结果按质量半年报要求上报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每次质量检查后,要根据《粮油储备品质判定规则》的规定,对储存粮食做出评价,分为宜存粮油、不宜存粮油两个类别,县级调控粮油储备不得出现重度不宜存粮食.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县级调控粮油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调控粮油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财政局、县农发行每年十月份联合检查储备粮的管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县级调控粮油储备对外进行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在依法被撤销、解散或破产前,其储存的县级调控粮油储备指标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调出。

  第三十六条 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损失处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县级调控粮油承储企业执行本实施办法及有关粮油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调控粮油储备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 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县级调控粮油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 调阅县级调控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质凭证。

  (四) 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各承储企业对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财政局、县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九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加强对县级调控粮油的经营管理和检查,对县级调控粮油的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危及县级调控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并抄送县财政局及县农发行。

  第四十条 县农发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贷政策,加强对县级调控粮油的信贷监管。各承储企业对县农发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一条 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县级调控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处理;发现县级调控粮油承储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调控粮油的情况,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应当责成承储企业限期整改,到期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及时下达县级调控粮油收购、销售、补贴、贷款及年度轮换计划的;

  (二)给予不具备代储条件的企业代储县级调控粮油资格,或者发现县级调控粮油代储企业不再具备代储条件不及时取消其代储资格的;

  (三)发现县直属储备企业存在不适于储存县级调控粮油的情况,不责成县直属储备企业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第四十三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暂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县级调控粮油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卫生)标准要求的;

  (二)对县级调控粮油未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县级调控粮油帐帐不符、帐实不符的;

  (三)粮情检测记录不全及伪造记录的;

  (四)仓储管理未达到“六无粮仓”标准的;

  (五)发现县级调控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了不及时报告的。

  (六)拒绝、阻挠、干涉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县级调控粮油代储企业,取消其代储资格:

  (一)虚报、瞒报县级调控粮油数量的;

  (二)在县级调控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换县级调控粮油的品种、变更县级调控粮油储存地点的;

  (四)造成县级调控粮油陈化、霉变的;

  (五)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县级调控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的;

  (六)擅自动用县级调控粮油的;

  (七)以县级调控粮油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

  第四十五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以低价购进高价入帐、高价售出低价入帐、以旧粮顶替新粮、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调控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的,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和县农发行按照各自职责对其限期改正,并责令退回骗取的县级调控粮油贷款和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调控粮油代储企业将县级调控粮油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对其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直至降级的纪律处分;造成县级调控粮油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县级调控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或者擅自更改县级调控粮油入库成本的,由县财政局、县农发银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或者给予信贷制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破坏县级调控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县级调控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自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财政局、县农发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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