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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2-08713 | |
发文字号:繁政发〔2022〕22号 | 成文时间:2022-12-09 |
发文机关:繁峙县人民政府 | 主题词: |
标题: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峙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2-12-09 |
时间:2022-12-09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中心:
《繁峙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抓好组织实施。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基础,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关键所在,是维护农民财产权益的核心内容。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为依法维护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权益,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实施方案的通知》(晋自然资发〔2022〕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自然资源部统一部署安排、统一政策口径、统一数据标准、统一时间节点,以县为单位,立足现有成果资料,按照“县级主体、市级初验、示范验收、逐级汇交”的工作要求,2023年底前高质高效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入库、更新、汇交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妥有序。由点到面,逐步铺开,把握工作节奏,聚焦关键环节,理清难点重点,分阶段做好各项工作。充分调动乡村两级的作用,积极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确保风险可控,避免激发社会矛盾。
(二)坚持依法依规。将依法依规贯穿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全过程,严格履行登记程序,确保工作质量,保证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经得起历史检验。
(三)坚持不重不漏。全县集体土地要全部纳入本次工作范围,认真调查核实,与已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等工作做好衔接,确保全覆盖、无死角。对于权属清晰的,要全部进行登记,发放不动产权证书,做到“应更尽更”“应登尽登”“应发尽发”;对于权属存在争议的,要组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对短期内难以完成权属争议调处的,划定争议区范围,待完成争议调处、权属清晰后,及时登记发证。
三、工作依据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等。
(二)政策文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19号)等。
(三)标准规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TD/T 1066-2021)、《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TD/T 1067-2021)、《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年修订版)》《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接入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37346-2019)等。
四、主要任务
(一)更新汇交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在保持地籍区、地籍子区整体稳定的基础上,结合行政区划调整、乡村撤并等实际,对现有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进行更新。
(二)完善更新现有成果。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相关工作成果资料,对现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核实,现有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针对性开展补充调查,通过不动产登记系统,分类办理相应登记业务,规范完成登记发证工作,发放不动产权证书。
对已按要求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且建立数据库的,在更新调查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完成数据格式转换、坐标转换、信息补充录入、数据整合关联等工作,涉及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更新的,要重新编制或补充编制有关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
对未按宗地进行调查登记(如以村为单位)的,要重新编制宗地不动产单元代码,重新进行分宗地籍调查和登记发证,再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2021修订版)》等技术规范要求更新入库。
对只完成地籍调查未按法定程序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要按本方案要求先行开展地籍调查成果核实与补充调查,在全面更新地籍调查成果基础上按程序依法开展首次登记和成果入库。
(三)完善不动产登记系统。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与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关联、衔接。县自然资源部门要通过增加模块、完善功能、拓展应用等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纳入不动产登记系统,实现不动产登记“一个系统管数据”,确保不动产登记系统能够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等日常登记业务需求。
(四)完成成果质检汇交。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包括地籍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自查自检,形成自检报告,报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
(五)切实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属地责任,以本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为契机,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争议调处机制,及时掌握权属争议状况,建立权属争议案件信息库,依职责做好权属争议调处。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权属争议,组织做好跨乡镇行政区域权属争议案件的前期调查工作,充分发挥调解作用,力争把矛盾化解在当地、化解在基层,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顺利进行。
(六)建立健全成果日常更新和应用机制。自2024年起,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国土变更调查,定期组织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进行整理核实、查缺补漏,及时予以更新。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同登记类型标准流程,逐步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制度,不断推进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立健全“日常+定期”登记成果更新和应用机制,保持登记成果现势性、准确性和实用性,充分发挥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在项目用地报批、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等自然资源管理相关工作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农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有效维护集体合法权益。
五、实施步骤
(一)准备工作
1.资料收集。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收集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有关的数据资料,主要包括:
(1)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数据。
(3)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成果。
(4)原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等原始资料。
(5)历年土地征收审批、划拨和出让等批准文件。
(6)互换土地的协议或土地调整文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有关批准文件及不动产权属证书。
(7)土地权属争议调解书,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有之间土地争议宗地情况。
(8)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等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相关材料。
(9)最新行政区划数据、高分辨率正射遥感影像图等。
(10)最新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11)将“四荒地”、河流、滩涂、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土地错误登记为集体土地情况,林权登记情况等。
2.成果整理分析。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对已有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成果和登记成果进行全面整理分析,根据成果的齐全性、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分类,分别建立工作台账。对已调查登记成果,核实内容是否完整、空间数据是否缺失、图属是否一致,坐标系统是否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基准是否统一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等,梳理需要更新完善的宗地,形成任务清单。
3.细化工作举措。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的工作内容、技术路线和工作计划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
1.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地籍区、地籍子区数据是宗地划分和不动产单元编码的基础,为确保全省行政辖区范围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不重不漏,县自然资源部门要结合实际,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尽快向省厅上报最新行政区域界线及其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成果。特别是各乡镇调整和各乡镇行政村因行政区划发生较大调整,须对地籍区、地籍子区重新划定和修编。因行政区划代码发生变化,须对原有地籍区和地籍子区代码进行更新。
2.核实并更新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县自然资源部门核实已调查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权属状况,并根据权属核实结果,区分不同情形开展补充调查。
(1)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但导致变化的法定文件(如土地征收批准文件)中已有明确界址坐标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和不动产测绘。
(2)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界址发生变化或登记错误的(包括应分宗未分宗的),依据权属变化材料,依法依规开展补充地籍调查,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履行权属调查程序。条件具备的,实地指认权属界线,采用解析法实测界址点;条件不具备的,可利用高分辨正射影像图,经图上指界签字后采集界址点坐标,形成地籍调查成果。对重要的以及影像上不清晰或有争议的界址点,采用解析法实测。
(3)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界址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权属争议的,不再开展权属指界。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的走向说明等权属调查资料,结合影像特征线,调整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
(4)存在权属争议且一时难以解决的,编制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查清权属争议主体,经争议各方指认,对有争议部分划定争议区,设立争议宗地,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对无争议部分单独设宗并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核实并确定权属界线,对界址走向进行详细描述,纳入登记范围。
3.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更新。对完成权属争议调处或只调查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按要求开展首次登记。对已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发生变化或经核实有误的,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区分不同情形统一集中更新。利用更新后的登记成果及权属争议宗地信息,根据地籍图编制要求,生成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图。
(1)因征收导致全部或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由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出具嘱托文件不动产登记机构采取依嘱托方式统一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2)因互换、土地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等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开展登记审核和登簿发证。
(3)因农民集体合并或撤销、行政区划调整导致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名称或代码发生变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有关农民集体申请办理相关登记。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转移登记;不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办理变更登记。
(4)因采用底图不同、测绘精度不同或坐标转换等原因,造成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其他集体土地存在交叉重叠或缝隙,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且界址无变化的,遵循“低精度服从高精度”原则,不动产登记机构按规定办理更正登记;因技术精度等原因导致登记簿记载错误,经核实不存在权属争议的,办理更正登记。
(三)成果检查汇交
1.成果检查。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工作要求进行全面自检。
2.逐级上报。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向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县级更新汇交成果。包括县级工作报告(加盖县自然资源部门公章)1份、汇交资料清单2份、电子成果数据1份(拷贝介质可用光盘、专用U盘或移动硬盘),要注明数据导出时间,数据组织结构和命名规则等要求具体参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成果汇交规范(2021修订版)》。
六、时间安排
(一)2022年12月10日前,印发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工作经费,因地制宜细化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
(二)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成果更新。
(三)2023年10月31日前,更新后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成果完成县级自检和市级验收。
(四)2023年12月底前,根据质检结果,及时开展整改完善工作,直至全部成果报部质检通过。
(五)2024年起,县自然资源部门逐步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日常+定期”更新和应用机制,做好数据更新维护。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对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推进土地市场建设、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乡村振兴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是全县集体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报批的关键依据。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县级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财政、水利、林业、统计、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工作小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强化责任分工。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业务培训和政策解答,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更新汇交工作台账;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提供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等确权登记数据;民政部门负责提供行政区划调整依据;统计部门负责提供行政区代码数据;财政部门负责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各乡(镇)负责本辖区内统筹协调配合工作。
(三)强化经费保障。按照《山西省自然资源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有关规定,落实财政事权支出责任,及时纳入财政预算,切实足额保障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更新汇交工作经费。
(四)强化宣传引导。多渠道宣传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相关政策、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充分调动集体组织积极性,营造良好工作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