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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3-09680 | |
发文字号:繁政办发〔2023〕3号 | 成文时间:2023-03-28 |
发文机关: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3-03-28 |
时间:2023-03-28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相关单位:
《繁峙县促进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办法》已经过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促进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办法
为推动我县非遗工坊建设管理,加强非遗保护,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根据《忻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遗工坊建设助力乡村振兴的意见》(忻政办发〔2022〕59号)精神,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扎实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部署,把非遗工坊作为传承弘扬非遗文化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紧密结合的有效载体,纳入全县就业体系,通过政府推动、文化撬动、示范带动、市场驱动,促进群众就地就近就业,持续稳定增收。
二、非遗工坊的认定与撤销
非遗工坊是指依托非遗代表性项目或传统手工艺,开展非遗保护传承,带动当地人群就地就近就业的各类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非遗工坊的申报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
(一)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非遗工坊:
1.依托一项或多项非遗代表性项目,或者富有特色、具备一定群众基础和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艺开展生产;
2.有建设、运营非遗工坊的牵头企业、合作社或带头人;
3.具备能够开展生产的场地、水电暖、工具设备等条件;
4.有帮扶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的具体机制与举措并落实到位,吸纳带动脱贫人口就业数量较多、成效较好;
5.有规范的管理和生产制度,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6.生产的产品市场前景好;
7.定期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8.企业或个人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认定程序
1.自愿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非遗项目经营主体和生产加工点自愿向所在乡(镇)申请。
2.乡(镇)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实地考察核验,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文化和旅游局。
3.县级评审。县文化和旅游局对县域内非遗工坊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后,会同县乡村振兴、人社、财政等管理部门联合评审。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4.公示公告。县文化和旅游局将拟认定为非遗工坊的机构名单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确认备案。评审、公示合格的予以认定,并授予“非遗工坊”牌匾或相关标识,上报省、市主管部门备案。
6.建立档案。收集汇总上述各个流程中形成的全部资料,建立完整的非遗工坊评审档案并妥善保管。
经认定的非遗工坊,应每年年底向所在村、乡(镇)确认或更新登记信息,并报县文旅局同步更新,更新信息应与人社、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共享互通。
(三)资料准备
申报非遗工坊的主体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1.非遗工坊名称、地址,依托的非遗项目名称、传承人、类别、级别,或传统手工艺名称、主营业务等;
2.场地租赁合同、房产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件(备核)、复印件等;
3.从业人员信息,包括脱贫人口的用工人员信息,签订的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原件(备核)、复印件及《吸纳脱贫家庭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4.已投入运营的提供营业收入、工资发放基本情况及凭证等;
5.证明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佐证材料。
(四)撤销命名
非遗工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布,自撤销命名之日起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采取弄虚作假、谎报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设立非遗工坊的;
2.创作生产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侵害公众权益、侵犯知识产权并造成一定后果的;
3.非遗工坊主要负责人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4.一年以上不开展非遗工坊工作的;
5.连续两年未向县文化和旅游局确认登记信息的;
6.非法挪用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
7.限期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8.其他应当取消非遗工坊的行为。
三、政策保障
已认定的非遗工坊,应当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一)奖补政策
已认定的非遗工坊视其规模大小,参照就业帮扶车间、就业帮扶基地优惠政策给予奖补。
1.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的非遗工坊,享受就业帮扶车间扶持政策。
2.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的非遗工坊,按规定给予最高25万元一次性奖补。
3.符合条件的推选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和非遗旅游体验基地,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4.对各类劳动者创办非遗工坊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安排、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支持。
5.依托非遗工坊开展传统手工类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帮扶政策
1.支持非遗工坊培育特色劳务品牌,提升非遗工坊人员就业质量。
2.支持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带头人评选各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乡村文化和旅游能人、乡村工匠等。
3.将非遗传承人培训、非遗技能培训与行业部门的专项培训相结合,在各级非遗传承人研修培训计划中,开设非遗工坊专题培训,开展实地帮扶行动,并为其搭建销售平台。
4.建立非遗工坊产品目录,将优质非遗工坊产品纳入扶贫消费采购目录,植入扶贫超市、助农商超等消费场所。
5.支持非遗工坊合理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具有当地特色的非遗工坊知名品牌。
6.鼓励非遗工坊产品入驻A级旅游景区。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摸清底数。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到推动和加强非遗工坊建设发展是振兴传统工艺、促进就业增收、巩固脱贫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有力举措,要将非遗工坊建设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工作体系,并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县文化和旅游局要摸清全县非遗项目的底数,梳理出非遗项目的总目录,动员符合条件的非遗项目积极申报非遗工坊。
(二)建强支撑,严格考核。县乡村振兴局要将符合条件的非遗工坊项目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对于脱贫攻坚期间设立的非遗扶贫就业工坊,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非遗工坊支持范围。要严格非遗工坊考核,奖优罚劣,正向激励,鼓励支持一批高质量非遗工坊不断发展壮大。县文化和旅游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每2年对已认定的非遗工坊进行一次绩效评估,实施动态化管理。对业绩突出的非遗工坊,予以通报表扬,并在相关政策资金扶持上予以倾斜;对落实相关要求不力,辐射带动作用发挥不明显的,限期进行整改;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撤销命名。
(三)统筹协调,强化服务。各相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客观、真实地对非遗工坊的认定进行评审。县乡村振兴局负责核实非遗工坊带动就业人数、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工资收入等情况;县人社局负责核实非遗工坊就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务协议(合同)、工资发放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核实非遗工坊建设资金特别是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核实非遗工坊登记注册、信用体系、规范经营等情况;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实建设用地、房产或土地使用、场地租赁合同等情况。对于已认定的非遗工坊,各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定期会商,实时研判,及时了解掌握其存续发展、生产经营、吸纳就业以及工资发放等方面情况,并适时做好相关服务,确保非遗工坊健康运行,持续发挥带农增收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