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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3-05-04 00:00       大    中    小     

相关文件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后的《繁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重新修订和完善各自应急预案,严防死守,确保安全度汛。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新理念和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防范化解重特大洪涝干旱台风灾害风险。按照应修尽修、注重实用的原则,突出问题导向,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结合全县实际修订完善《繁峙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繁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加强地方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修订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修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暴雨、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不断提高防汛抗旱的现代化水平。

  1.4.2 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 防汛抗旱工作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 防汛抗旱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1.4.5 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干群结合,平战结合。

  1.4.6 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 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县防汛抗旱指挥体系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和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指办),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

  2.1 繁峙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2.1.1 县防指职责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水旱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防汛抗旱总体规划、重要设施,指导、协调水旱灾害风险防控、监测预警、调查评估和善后工作,组织指挥一般水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制定河道、水库防御洪水方案和跨乡镇的调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组织实施抗洪抢险及抗旱减灾措施,统一调控和调度水资源,组织灾后水毁修复及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2.1.2 县防指领导及成员单位职责

  指挥长(县委副书记、县长):负责指挥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等全面工作,执行国家防总和省、市防指的命令,对重点防汛抗旱区域进行抽查、检查,及时部署研究解决防汛、抗洪抢险和救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常务副指挥长(县政府常务副县长):协助指挥长负责全面工作,对重点防汛抗旱区域进行巡查、检查,负责全县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的经费和物资筹集,解决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以及行蓄洪区迁移安置等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副指挥长(县政府副县长):抓好指挥部日常工作,对重点防汛抗旱区域进行巡查、检查,协调全县防汛、抗旱、抗洪抢险和生产救灾中的相关事宜,按照分工负责各前线指挥所全面工作。

  县委组织部 、县监察局:负责督查各级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防汛抗旱责任制落实情况,掌握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在组织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工作履行职责及遵守防汛抗洪纪律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把握全县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导向,及时协调、指导新闻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宣传报道工作,负责县以上新闻单位宣传报道工作的联络、协调和对接。

  县水利局:负责全县水情和旱情的监测预警、水工程调度及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县水库、河道、淤地坝、在建水利工程等水利设施的防汛预案编制,组织、指导全县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督查各水毁、水利工程的修缮完成情况,督查各水利河道,清除影响行洪、蓄洪、滞洪的障碍物及影响防洪工程安全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负责水利工程及设施、设备受损及灾情的统计核查、事件记录,组建本系统防汛抢险队伍,储备抢险物资,落实防汛责任制,落实水利工程度汛隐患的排查、消除,确保安全度汛,完成县防指安排的其他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象监测和预测预报工作,对汛情、旱情形势作出气象分析和预测。汛期,及时组织力量,对重要天气形势和灾害性天气作出滚动预报,及时向县防指及有关成员单位提供气象预报信息。组织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现场气象保障服务。适时组织人工增雨等工作。

  县发展改革局:负责防洪保安建设、抗旱水源工程计划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交通设施的防洪安全。负责公路设施建设等满足和保障防洪需要,优先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及时征调、组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所需车辆等运输工具。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建系统所属防洪、排涝供水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城乡市政设施和民用设施的防洪排涝工作,做好城镇供水相关工作。

  县工信局:负责全县工业、厂矿的防汛工作,协调安排防汛抗旱有关物资,根据县防指安排意见,协调落实防汛抗旱用电指标。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运送防汛抢险救灾人员、撤退群众和物资的道路交通安全畅通。负责维护行蓄洪区启用前现场警戒以及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偷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与抗旱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

  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水旱灾害的救灾工作,对受灾群众实施救助安置。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组织、指导和开展救灾捐助工作。

  县财政局:按照县防指确定的防汛抗旱资金分配方案,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防汛抗旱经费,并统筹安排县级财政防汛抗旱经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掌握农业洪涝、旱灾情况,负责农业生产救灾指导和技术服务,做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生产恢复工作。

  县卫健体局: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向县防指提供水旱灾区疫情与防治信息,组织开展防病治病,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和流行。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及时准确报道经县防指审定的汛情、旱情、灾情和各地防汛抗旱动态。

  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负责水环境质量应急监测。在水污染危险期,及时向县政府、县防指报告水质状况,防止饮用水源地污染造成水质性缺水,避免和减轻污染事故造成的重大损失。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报、防治及其他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防汛抢险取用土地问题。

  国家电网繁峙分公司:负责有关防洪电力调度安全工作。保障防汛、抗旱、排涝和灾民生活的电力供应,组织水毁电力线路修复工作。

  电信、移动、联通繁峙分公司:负责保障水文上报、防汛通讯的通畅,遇特大洪水时要及时提供有线、无线通讯服务,协调支持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和国家公用通信网的互通互联。

  财保繁峙分公司:负责洪涝旱灾发生后的灾后保险理赔工作。

  2.1.3 县防指办职责

  承办县防指的日常工作,制定修订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协调各方面力量参加防汛抗旱救援行动;协助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推进善后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防汛抗旱应对等工作。

  2.2 前线指挥所职责

  具体负责所辖堤段、水库等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掌握水情、工情,组织巡堤查险、组织抢险救灾、组织群众转移。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1.1 气象水文信息

  (1) 气象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分析,预报中短期降水量及天气形势、台风生成及走向趋势、其他有关气象信息。

  气象部门应做好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工作,当有可能发生灾害性天气时,要加强与上级和周边地区气象部门的会商,滚动预报最新气象变化趋势,并及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 水文信息。主要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水量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洪峰水位、流量、预计出现时间等水文特征值。

  当预测河道超警戒水位、水库超汛限水位时水文部门要按水文信息报送规定报送,必要时加密测报、预报。

  河道、水库塘坝蓄水,非汛期实行周报,汛期实行日报,汛情、旱情严重时,增加上报频次。

  3.1.2 河道堤防信息

  河道堤防信息主要包括:实时水位、流量、工程运行状况、巡堤查险有关情况(包括查险队伍人员组成、人数、交接班等);工程出险情况(包括出险时间、地点、类别、程度、处置措施等情况);负责处理险情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责任人和应急通信联络方式、抢险队伍、抢险消耗物资等。

  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工程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河道堤防信息,认真做好记录。当河道水位超设防水位时,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负责巡堤查险并及时将情况报告同级防指和上级主管单位。当河道水位超警戒水位时,由县防指通知该堤段现场防汛指挥机构进驻防汛现场,组织人员上堤巡堤查险和防守。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应及时将有关工程及防汛信息报县防指办。

  3.1.3 水库工程信息

  水库工程信息主要包括:实时坝上、坝下水位及库容,入库、出库流量及变化趋势,泄水建筑物调度及运行状况等。若发生险情要形象描述险情状况及采取的应急抢险措施。

  水库达汛限水位后,水库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增加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洞)等区域的巡查次数,增加大坝安全监测设施观测频次,做好记录和分析,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同时按规定泄洪,严禁超汛限蓄水。在安全运行状况下,水库管理单位按规定向县防指办和县水利局报告情况。当发现险情或建筑物运行出现异常时,应立即报告县防指办。当中型水库和小(1)型水库及重要的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时,应在第一时间报至县防指办,县防指办在险情发生1小时内报县政府和省、市防指。

  3.1.4 洪涝及旱灾信息

  (1)洪涝、旱灾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土壤墒情、蓄水和城乡供水情况;灾害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2)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旱灾受灾情况,县防指办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及时上报,重大灾情发生后30分钟内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县防指在灾情发生1小时内报市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

  (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前线指挥所应按照规定上报洪涝旱灾情,不得瞒报、虚报、越级上报。

  3.2 预防和预警行动

  3.2.1 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和山洪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和抗旱服务组织的建设。

  (3)工程准备。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水库、罐区预案、抗旱预案以及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主动应对大洪水。对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5)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洪物料。在防汛重点地段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通信专网、蓄滞洪区的预警反馈系统完好和畅通。

  (7)防汛抗旱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开展防洪安全检查工作,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非防洪工程,要督促消除对防洪安全的影响。制止影响防洪安全行为。

  3.2.2 洪水预警

  (1)当境内洪水水位达到警戒水位后,县防指办可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信息。当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水库、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可视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2)当河道堤防及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时,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前线防汛指挥所和水管单位要立即组织抢险,及时上报险情,并立即向可能淹没的区域发出预警。

  3.2.4 行蓄洪区预警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条件时,当地政府应按有关规定启动行蓄洪区运用预案,做好群众、重要物资安全转移准备。县防指接到市防指转移通知后,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和安置,做好进洪闸的开启或口门爆破等准备工作。

  3.2. 干旱灾害预警

  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掌握实时旱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影响范围及程度,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通过新闻媒体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发布旱情信息。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建立通信及信息传输系统

  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逐步建设县级重点防洪抗旱工程骨干通信网,逐步完善行蓄洪区预警反馈系统等防汛抗旱信息采集传输专网,保障雨水情、工情、灾情信息畅通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3.3.2 制定防御洪水、抗旱调度方案

  各乡镇应根据区域内社会经济、人口、水工程等情况及防洪抗旱需要,组织编制和修订防御洪水方案、应急抗旱供水方案、防洪工程调度方案、主要水工程枢纽及闸站控制运用办法等,按规定上报批准后执行。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跟踪掌握水情、工情、旱情和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预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向当地防指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采取措施,及时控制险情。县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2 洪涝、干旱灾害发生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等方面工作。按照权限和职责负责所辖水工程的调度,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及时报告情况,重大突发事件可直接向县防指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堤防、水库发生险情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水库发生垮坝;

  (2)发生面积大于30万亩的洪涝灾害。

  (3)四个乡镇以上发生特大干旱;

  4.2.2 I级响应行动

  (1)在省、市防指的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全体成员单位参加,作出相应的工作部署,并迅速将情况上报县委、县政府和市防指。情况严重时,提请县委常委会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按照《防洪法》等有关规定,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可每天在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宣传报道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行动情况。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县防指请求预备役部队支持抗洪抢险、应急送水。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县防指办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县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3)相关前线指挥所和乡镇全面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到一线指挥,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

  (4)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领导到现场督查指导抢险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进行技术指导。

  4.3 Ⅱ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Ⅱ级响应

  (1)小型水库发生垮坝;

  (2)发生面积大于20万亩的洪涝灾害;

  (3)三个乡镇以上发生严重干旱;

  4.3.2 Ⅱ级响应行动

  (1)在省市防指指导下,县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按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或组织强化抗旱工作。尽快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必要时由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汇报并作出工作部署。可定期在融媒体中心、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发布《汛(旱)情通告》。按照《防洪法》等规定,可视情况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县防指派出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有关前线指挥所和乡镇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视情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全面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周边乡镇全力配合友邻乡镇做好防汛抗旱和抗灾救灾工作。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全力组织抢险,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应急响应

  (1)中小型水库、中小型水闸出现严重险情;

  (2)水库发生垮坝;

  (3)发生面积大于10万亩的洪涝灾害;

  (4)两个乡镇以上发生中度干旱;

  4.4.2 Ⅲ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尽快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市防指,并通过防汛抗旱快报等方式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可在融媒体中心发布《汛(旱)情通告》。县防指视情派出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前线指挥所和乡镇防汛指挥所可视情况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指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组织指挥防汛抗旱工作。加强防汛查险,将工作情况报县政府和县防指。

  (3)当防洪工程、设施出现险情时,当地乡镇政府应立即成立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组织抢险。必要时,县防指派出专家组赴现场指导抢险工作。

  4.5 Ⅳ级应急响应

  4.5.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Ⅳ级应急响应。

  (1)中小型水库、大中型水闸出现险情;

  (2)水库发生险情;

  (3)发生面积大于5万亩的洪涝灾害;

  (4)两个乡镇以上发生轻度干旱;

  4.5.2 Ⅳ级响应行动

  (1)县防指负责人主持会商,作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汛情、旱情的监视和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指领导和市防办。县防指办视情派出检查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2)有关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密切监视汛情,按职责加强巡逻查险,并将巡查情况上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地乡镇应按职责承担本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按规定组织人员上堤防汛查险,组织开展排涝或抗旱提水,并将工作情况报县防指办。

  4.6 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 行蓄洪区启用

  当预报行蓄洪区达到规定运用水位时,县防指应根据行蓄洪区运用预案,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做好人员撤退、开闸进洪、口门爆破行洪的各项准备工作。需爆破行洪的,县防指应积极为实施爆破提供保障。行蓄洪区启用命令下达后,由水闸管理单位开闸或部队实施爆破,公安部门维护治安秩序,县防指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省市防指。

  4.6.2 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

  (1)当出现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前期征兆时,各前线指挥所和有关乡镇要立即启动抢险预案,迅速调集人力、物力全力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同时立即向县政府和县防指报告,向下游可能受灾区域的当地政府预警。

  (2)工程出险地点的下游乡镇政府或防汛前线指挥机构应迅速组织转移淹没区或洪水风险区内群众,并根据预案利用有利地形构筑二道防线,控制洪水影响范围或减缓洪水推进速度。

  (3)当水库溃坝、堤防决口、水闸垮塌,启动堵口抢护预案,充实现场抢险领导力量,设立技术专家组、施工组、物质器材组、后勤保障组、转移安置组等,迅速实施堵口抢护。

  4.6.3 干旱灾害

  县级以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个干旱等级,制定相应抗旱措施.并负责组织抗旱工作。

  (1)特大干旱

  抗旱工作成为全县中心工作。强化抗旱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领导到受旱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确保灾区社会稳定。县防指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组织会商,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重点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县防指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灾地区指导抗旱救灾工作。动员全县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流动机械及送水设备,全力以赴开展抗旱服务,并重点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县政府和县防指;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救灾情况。

  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力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要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气象部门要加大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力度。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分析旱情发展趋势,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指报告。受灾地区迅速启动相关抗旱预案,运用各项特殊的应急抗旱措施,包括应急水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社会有关单位向饮水困难地区送水。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受旱地方政府视情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限制直至暂停造纸、印染等高耗水、重污染企业的工业用水;限制直至暂停洗车、浴池等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缩小农业供水范围或者减少农业供水量;限制直至暂停排放工业污水;限时或限量供应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其他限制措施。

  (2)严重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趋势,视情宣布部分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不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全面部署抗旱工作;强化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派出抗旱指导组,深入受旱地区指导抗旱工作;及时将旱情及抗旱情况报告县政府和省市防指;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旱情旱灾及抗旱情况;提请县政府将抗旱作为全县重点工作,加大对受旱地区资金和抗灾用电的支持。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抗旱救灾相关工作。

  受旱地区适时启动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指备案,当地政府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全力抗旱,视情采取应急抗旱措施,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发生饮用水困难的地区应组织、动员抗旱服务组织和有关单位送水。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成员单位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落实分配抗旱用电指标、应急抗旱资金和物资。加强水质监测,防止发生水污染事件。

  出现水源紧缺的乡镇,启用应急水源工程,经本级政府批准,可采取限制高耗水低效益企业和高耗水服务业用水等措施。

  (3)中度干旱

  县防指及时掌握旱情发展情况,适时部署抗旱工作,做好抗旱骨干水源的统一调度和管理,适时向受旱地区派出抗旱指导组,并向县政府、省防指报告旱情;受旱地区防指根据旱情发展情况适时会商,布置抗旱工作,及时分析预测水量和供水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调度,加大抗旱投入;定期向上级防指报告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4)轻度干旱

  县防指办及时掌握旱情信息和发展趋势,适时发布旱情预警预报,强化蓄水保水和水源统一管理,组织开展抗旱服务。

  4.6.6 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镇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辖区内、跨地区、跨流域应急调水,补充供水水源。水质监测部门加强供水水质监测,保证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单位用水安全。针对供水危机出现的原因,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供水。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 信息内容

  防汛抗旱信息主要包括:雨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水工程、行蓄洪区调度运用情况,参加防汛抗洪、抗旱人力调集情况,防汛抗旱物资及资金投入情况,因水旱灾害转移人口及安置等情况。

  4.7.2 信息报送

  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归口管理,逐级上报。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实行一事一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 信息处理

  县级一般信息由县防指办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出,重要和需要上级帮助、指导处理的信息,须经县防指负责人审签。本级防汛抗旱的一般信息,报送本级防指办有关负责人处理;重要信息经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签批后,按领导批示分头办理。

  4.7.4 信息核查

  凡本级或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备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上级部署立即调查核实。

  4.8 应急结束

  河道水位落至警戒水位以下、重大险情得到有效控制,严重旱情已缓解,并预报无较大汛情、旱情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按规定的权限宣布解除紧急防汛(抗旱)期。

  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或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调用专业机动抢险队或抗旱服务队,由申请调用的单位支付成本费用。

  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协助当地政府进一步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修复水毁基础设施,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带来的损失和影响。

  5、应急保障

  5.1 组织保障

  达到Ⅲ级以上响应条件时,各级防指成员单位要抽调精干人员,充实、加强本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工作力量,在防指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处理防指紧急事务和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保证防汛抗洪和抗旱工作高效运转。

  5.2 队伍保障

  5.2.1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

  群众防汛抢险队伍是防汛抗洪的基本力量,承担巡堤、查险、排险任务。以行政区划统一编队,明确负责人,由当地防指调度,并视现场需要,分别成立巡逻队和抢险队,重要险工险段应固定专人驻地防守。根据汛情发展,县级以上防指或现场防汛指挥机构可决定增调防汛民工。

  5.2.2 防汛机动抢险队

  防汛机动抢险队主要承担对抢险设备要求较高、专业性较强的防汛抢险任务。县专业防汛机动抢险队,由县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实施抢险,必要时听从上级防指调遣,赴指定地点执行防汛抢险任务。

  5.2.3 抗旱服务队

  抗旱期间,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防指调遣,到受旱地区提供抗旱流动机械,维修抗旱机具,租赁、销售抗旱物资设备,推广和指导农户使用旱地龙等生物抗旱措施。

  5.3 物资资金保障

  5.3.1 物资储备

  (1)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原则,各乡镇、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旱灾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定储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物资。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品种及数量,根据本地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需要和具体情况,由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确定。

  5.3.2 物资调拨

  (1)防汛抗旱物资的调用,应本着“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及时高效”的原则,优先保证重点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抗旱物资急需。

  (2)省级储备的防汛抗旱物资调拨须逐级申请。紧急抢险情况下,可用电话或明传电报申请批准调用,用后补办手续。申请内容包括用途和需用物资的品种、数量、运往地点、时间等。

  (3)各储备单位、仓库接到调拨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货,申请单位负责组织运输,并及时反馈调拨情况。

  (4)进入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可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凡运送防汛人员、物资的车辆在各等级公路、桥梁均免费优先通行。电力部门要全力保障防洪、排涝、抗旱供电。

  5.3.3 资金保障

  县级财政预算要每年安排防汛抗旱经费,用于辖区内防汛物资储备、水利设施运行与维护、水利工程应急除险、抗旱应急水源工程、防汛抢险和卫生防疫。因汛情、旱情需要,可动用预备费和其他资金。中央财政下拨的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专款专用。

  为提高本行政区内防洪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5.4 灾民安置及医疗保障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转移行蓄洪区和低洼地群众,当地乡镇政府及民政部门负责为临时转移出来的群众提供临时安置场所,妥善安置灾民生活。医疗部门负责保障灾民基本医疗条件。

  5.5 通信保障

  5.5.1 专网通信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落实专人负责防汛抗旱专用骨干通信网络的管理和维护,汛前对专用通信网进行全面检查。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各有线、无线通信设施;各雨水情、旱情采集点必须配备有线或无线通信设施,对于自动采集点,必须制定设备出现故障时的监测信息应急采集、报汛预案,确保信息畅通。

  5.5.2 公网通信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应保障利用公网建立的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通信系统正常运转,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反应。

  5.6 技术保障

  建立完善的信息传输网络。各级防指应建立专家库,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调度,派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7 宣传及培训演习

  5.7.1 公众信息交流

  汛情、旱情、工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由县防指办负责人审核后,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防汛抗旱的重要公众信息交流,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经本级政府同意后,由防指指定的发言人,通过本地新闻媒体统一向社会发布。

  5.7.2 培训

  县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分别负责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本级所属防汛机动抢险队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

  5.7.3 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练,提高防汛抢险队的应急响应能力。县级防汛机动抢险队的演练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6、新闻报道

  6.1 新闻报道原则

  坚持稳定、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的原则,为抗洪抗旱救灾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6.2 新闻审查

  由县融媒体中心等县级新闻单位公开报道的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报道,由县防指负责审核。国内外及港澳台记者采访洪涝、旱灾地区,由县委宣传部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协调。

  7、善后工作

  发生水旱灾害的乡(镇)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7.1 水毁工程修复

  汛期结束或洪水退去后,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或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水毁修复前期工作,提出水毁修复计划,编制水毁修复方案,抓紧组织实施,力争在下一次洪水到来之前恢复主体功能。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重要设施的水毁修复工作,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7.2 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抗旱物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集的原则,财政应安排专项资金,由防指办及时补充到位,所需物料数量和品种按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确定。

  7.3 行蓄洪区补偿

  当年行蓄洪区运用后,财政、水利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核查财产损失,提出补偿标准和办法,报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7.4 灾后重建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汛(旱)期受损情况,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但经上级批准同意的重要工程,可提高标准重建。旱情解除后,对经批准的临时截水工程和设施须尽快拆除,恢复江河沟渠及其堤防原貌。

  8、和上级预案的衔接

  当国家、省、市启动防汛抗旱应急响应级别涉及我县时,县政府应启动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响应。

  9、附则

  9.1 名词术语解释

  9.1.1 紧急防汛期:根据《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各级防指根据防汛抗洪需要,可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9.1.2 防御洪水方案: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山洪灾害等方案的统称。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9.1.3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之一。

  9.1.4 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 0年一遇的洪水。

  9.1.5 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 0~20年一遇的洪水。

  9.1.6 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1.7 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9.1.8 轻度干旱:旱情对农作物正常生长开始造成不利影响,干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9.1.9 中度干旱:稻田缺水,旱情对作物正常生长造成一定影响,局部已影响产量,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 1%~5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9.1.10 严重干旱:田间严重缺水,稻田龟裂,禾苗枯萎或死苗,对作物生长和作物产量造成严重影响,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发生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51%~80%;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9.1.11特大干旱:农作物大面积枯死,城镇供水和农村人畜饮用水面临严重困难,受旱地区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9.1.12 城镇干旱:因旱造成城镇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镇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镇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镇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9.1.13 城镇轻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 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9.1.14 城镇中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9.1.15 城镇重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20%~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9.1.16 城镇极度干旱:因旱城镇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9.2 预案链接资料

  国务院、国家防总、省政府、省防指、市政府、市防指批准的有关防汛抗旱方案、预案、规定等可作为本预案的重要链接资料。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指办负责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防指要求视情况需要及时修订。各前线指挥所和乡镇根据本预案制定相关河道、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9.4 奖励与责任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5 应急指挥机构及联系方式

  9.5.1 县防汛抗旱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另行文确定。

  9.5.2 值班室电话:0350-5526006

  9.6 有关格式化文本

  9.6.1 预案启动格式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来源;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等级;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6.2 新闻发布内容框架

  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国家及省、市领导同志的指示;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需要说明的其他有关问题。

  9.6.3 应急结束宣布格式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伤亡和损失情况;应急处置成效及目前状况;宣布结束应急,撤销现场指挥机构;善后处置和恢复工作情况;发布单位或发布人及发布时间。

  9.7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繁峙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8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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