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文件 > 县政府文件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索引号:000014347/2023-12039 | |
发文字号:繁政办发〔2023〕17号 | 成文时间:2023-09-08 |
发文机关: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乡(镇)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3-09-11 |
时间:2023-09-11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
《繁峙县乡(镇)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乡(镇)行政执法尽职免责和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乡(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条 容错免责由乡(镇)党组织或者人事机构根据人事管理权限,按照申请、启动、核实、认定、反馈、纠错、归档的程序组织实施。
第三条 乡(镇)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法定职责、岗位职责和职业要求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没有法律、政策、职业规范等禁止性要求,或因为客观因素、难以预见预料的因素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并及时纠正改正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容错。
第四条 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履职尽责:
(一)已经按照法定职责、法定程序、岗位职责,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伪造、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致使作出错误执法决定,或者逃避案件调查致使行政执法行为不能及时作出的;
(三)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决定,已依法提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或者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仍违法生产经营的;
(四)因当事人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物品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等不可抗力因素,
导致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因其他有关部门错误或者不当行政行为,导致作出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
(七)因标准缺失或者现有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不能发现存在问题,导致违法违规问题无法定性的;
(八)违法行为被依法查处和责令改正,在整改期间不执行整改要求导致发生事故的;
(九)违法行为已被依法调查和责令改正,在按法律程序办理或者移送过程中发生事故的;
(十)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追究责任,特别在“三定”职责中不属于自己职责的;
(十一)其他履职尽责依法不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五条 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处理:
(一)在上级部署的各项治理活动中,积极作为、敢于担当,严格执法、严格管理,受条件限制出现一定的履职瑕疵的;
(二)在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等改革过程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非重大无意过失;
(三)在重点整治、集中治理等行政执法中,敢于决策、大胆履职、攻坚克难,出现失误或偏差的;
(四)创新性行政执法中,因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致使乡(镇)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
(五)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的;
(六)开展执法检查中,因执法对象故意隐瞒或未如实反映情况,致使没有及时发现潜在问题的;
(七)依法开展行政执法中,因行政相对人主观故意违法,执法人员已经采取法定措施,仍然造成事故发生的;
(八)在解决执法矛盾过程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失误或偏差的;
(九)其他可以容错免责的情形。
第六条 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具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免除责任:
(一)法律没有明令禁止的;
(二)没有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积极主动消除不良影响、挽回损失的。
第七条 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责任: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主动承担责任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条 乡(镇)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容错免责:
(一)因主观原因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未按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及时查处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造成责任事故的;
(四)行政执法工作中,因主观原因在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或者给予容错免责后再次出现同样失误的;
(五)违反廉洁纪律,假公济私、谋取私利的;
(六)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需要追责问责的情形。
第九条 容错免责的启动和认定在乡(镇)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结合主客观情况、程序、方法、性质、后果等综合分析,作出认定结论。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所在乡(镇)提出容错认定申请。乡(镇)调查核实后,及时作出容错与否的认定结论。容错决定作出后,应当于7日内告知当事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条 经研究决定,对执法人员予以容错的,不作为执法错误认定。
第十一条 对信访举报中经查不属实、查无实据或者经认定予以容错免责的情形,属实名举报的,按规定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属匿名举报的,在一定范围内说明情况。对经查受到恶意中伤、诬告陷害以及被恶意炒作和诽谤的,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为其澄清和正名,消除负面影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