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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3-10-13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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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关于印发繁峙县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保障广大群众和企业的切身利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改革工作,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广“房证同交”“地证同交”改革的意见》(晋政办发〔2022〕1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减负惠企、便民利民”为宗旨,优化服务流程,从源头上解决

  办证难、办证慢等问题,通过提前办、并联办、现场办等改革服务模式,改善我县营商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将依法依规贯穿改革全过程。严格按照《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确保关键环节、核心要件不缺失,依法依规审批、缴税、登记,确保登记成果合法有效。

  (二)坚持便民利企。以企业和群众需求为导向,紧紧围绕便民利企这一目标,着力推行相关业务“提前办、并联办、现场办”,对纳入“房证同交”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切实做到便民利企。

  (三)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房证同交”改革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推进,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形成长效机制,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三、适用范围

  繁峙县城区范围内:

  (一)国有建设用地上新建的商品房项目,在房屋交付时已经完成竣工验收备案、规划验收等相关手续,缴清相关税费,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提出“房证同交”需求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

  (二)已取得新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进行销售,但未进行商品房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如工期进度、验收手续等符合“房证同交”工作要求的,也可纳入“房证同交”范围。

  四、办理程序

  (一)手续办理阶段

  1.县自然资源局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注明“地证同交”,同时在合同上提示开发企业房屋建成后做到“房证同交”。县行政审批局在开发企业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时,对接企业做好“房证同交”宣传和流程介绍,并将自然资源局统一印制的“房证同交告知书”交付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填写承诺书。领取工程规划许可证。

  2.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通过提前介入和过程管控,指导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一次性委托一家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开展测绘工作,双方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具体委托的测量事项、完成时限、成果内容等。并依据预测绘成果建立楼盘表,向县不动产登记机构获取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将不动产登记单元代码贯穿房屋生命全周期。

  3.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销售后,到县住建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网签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积极为业主提供服务,协助收集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相关材料。县住建局在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时要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90日内办理房屋转移登记。办理网签合同备案后,相关部门应将网签合同备案情况及时传递税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部门统一申请提供“房证同交”服务,税务部门提供便利的线上线下办税服务。

  (二)验收阶段

  项目竣工后,如无违反各项审批的情况或有违规行为但已按要求整改恢复到位,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向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行政审批局等部门申请验收,相关部门依职能开展联合验收,加快完成规划验收、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

  (三)首次登记阶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时缴纳相关税费,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首次登记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及时办理新建商品房首次登记。

  (四)交房、交证阶段

  1.首次登记办理完成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分户登记(小区可依据自身的建设规模大小情况以栋为单位,合理安排分批次进窗办理。)。符合登记条件的(如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分户登记的,由购房人自行承担责任),每一批次,登记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户登记。确保开发企业向购房人交房的同时即可交付不动产权证书。

  2.具备各项条件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交房活动现场,向购房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五、明确主体责任

  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房证同交”和自觉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主体责任。相关部门通过诚信管理、过程管理等手段,督促开发建设单位在交房之前完成所有审批手续及税费缴纳,自觉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主体责任。

  1.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已审批的图纸施工,确需变更的先审批后变更,所有审批手续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

  2.开发建设单位要履行税费缴纳的义务。在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交清项目的土地价款、报建费等费用,依法及时纳税,开具发票。

  3.开发建设单位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按“房证同交”的要求,明确约定交房时间和交房条件。未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不能交房。

  4.开发建设单位要履行为业主办证的义务,按照“房证同交”的要求,在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中明确约定办证和交

  付时限,为购房业主办理好不动产登记。

  六、组织领导

  成立繁峙县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推进。

  组  长:师天阳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兴华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居卫星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张文胜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  员:张四化  县网信办主任

  袁绍华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县人防办负责人)

  彭爱国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张  巍  县财政局局长

  赵惠喜  国税总局繁峙县税务局局长

  王国元  繁城镇镇长

  王海凤  砂河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张文胜兼任。

  七、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城区所有房地产项目进行摸排,督促开发建设单位落实“房证同交”主体责任;负责土地价款的征收工作,督促土地受让单位及时缴纳土地价款;负责用地和规划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对建筑物外框尺寸、容积率等相关规划指标的变更审查;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地籍测绘等工作;按要求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和转移登记;负责其他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审查、审批、监管、验收等工作。

  (二)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协调交房,负责审核确认竣工图,强化商品房的面积管理和楼盘表建立,配合做好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其他审查、审批、验收和交易监管等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督促执收单位做好报建费征缴工作。

  (四)县人防办。负责人防行政职权范围内的审查、监管、验收等工作。

  (五)县行政审批局。负责行政职权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手续的审查、审批工作,将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纳入政务服务平台改革流程,牵头组织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六)国税总局繁峙县税务局。负责依法加强对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的税收征管及服务工作。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房证同交”改革是维护企业和群众财产权、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勇于担当,压实责任,简化流程,完善机制,积极落实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改革工作要求。开发建设单位要主动履行“房证同交”主体责任,保障好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部门协调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倒排时间、各司其职,配套制定各部门权责范围内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办事指南,对本部门主办事项的实施条件、主协办工作的具体操作办法等予以明确。建立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改革会商协调机制,定期研究和统筹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对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市场管理、不动产登记的系统化监管,确保新建商品房“房证同交”工作顺利推进。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形式多样开展宣传,引导开发企业积极主动申报“房证同交”,让购房人真正感受到方便快捷服务。

  (四)压实企业责任。开发企业应自觉履行依法建设义务,严格履行合同,积极推进“房证同交”。各有关部门应对积极参与并完成“房证同交”的开发企业及时公示予以激励;对违法建设、违规交房、擅自增加或转嫁应由企业承担费用等行为,计入企业不良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各相关部门共享企业信用评价信息,实行联合奖惩。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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