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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繁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1-07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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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印发繁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繁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已经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创建管理工作,明确组织机构,规范项目申报,强化资金管理,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繁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中央奖补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下达的繁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专项奖补资金。

  第三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要突出公共属性,不得用于建设产业园楼堂馆所、市政道路。不得列支管理费等一般性支出。不得直接用于企业厂房、生产线设备等生产设施投资补助。不得重复安排中央财政已有专项支持内容,如农机购置补贴、高标准农田、仓储保鲜设施等。

  第二章  分工和职责

  第四条  管理分工。产业园项目按照《繁峙县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中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方案》规划的五大工程二十七个类别进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管委会应按照职责落实各自工作,其他各成员单位应对各自主管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服务。各有关乡(镇)应积极开展产业园创建工作,组织辖区各类主体申报产业园项目,并协调解决职权范围内的各项事务。

  第五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全面统筹领导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

  (二)研究决定推进产业园建设的政策意见。

  (三)审定园区总体规划,决定资金使用计划。

  (四)研究决定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领导小组关于园区建设的意见和决定。

  (二)组织编制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跟踪成员单位各自建设任务落实情况。

  (四)组织建立园区专家库。

  (五)组织园区项目批复、检查、验收、考评。

  第七条  管委会职责

  (一)提出园区建设有关工作建议。

  (二)提出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

  (三)组织园区各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和上报。

  (四)项目跟踪服务、宣传交流。

  (五)园区建设日常事务工作。

  (六)参与园区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八条  程序与资格。产业园建设实行项目化管理,其程序为:项目申报、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等。申报主体要求为:在繁峙县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市场主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申报中央奖补资金项目,应由申报主体提出申请,经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行文向产业园管委会申报,并附《繁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申报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进行考察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工程预审价,确定拟建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等,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

  第十条  项目实施。项目建设主体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有关管理制度、程序开展跟踪,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必须严格执行项目计划文件,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的内容、地点、性质、标准等。必须建立项目档案,对建设内容前、中、后进行拍照,及时收集整理从项目申报到竣工验收各环节文件资料和有效证明材料。每月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项目建成后,乡(镇)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向管委会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递交竣工验收材料(一式5份)。管委会收到申请报告后,提请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项目,由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则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项目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经批准后方可调整实施。每个项目允许调整一次。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范围。为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的《繁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中的五大类项目。不得与其他渠道补助项目重复,不准擅自调项、扩项、缩项。

  第十四条  奖补方式。奖补资金采用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三种方式使用。

  第十五条  奖补标准。以奖代补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9%;先建后补项目申请财政奖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先建后补”项目,需提供验收报告、竣工决算报告、项目审计报告、项目建设原始支出凭据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补助。“以奖代补”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管委会对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资金投入情况及预期效果等进行综合验收后方可进行奖补涉及折股量化的项目还需提供投资入股协议。

  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并按要求及时做好项目资金安排和拨付等工作。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按照批准的使用范围规范使用资金,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项目资金明细账,严格执行项目专项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条入账和现金支付。

  第十九条  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采取日常监管、随机抽查、重点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加强对资金申报、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审批、分配、拨付、使用和管理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做好整改落实,确保完成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做好绩效自评。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绩效考评的重点是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相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健全性及执行情况、取得的效益情况、其他相关内容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繁峙县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自印发之日起,产业园通过国家验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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