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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5-01-22 00:00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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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关于印发繁峙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中心:

  现将《繁峙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全面提高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切实做好灾前应急准备,及时有效地落实防灾减灾措施,最大程度地减少不可移动文物的灾害损失,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目标任务。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保护和防灾减灾救灾的决策部署,按照《山西省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办法》《山西省文物局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文件要求,坚持预防性保护与抢救性保护并重,着力提升应对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能力,进一步改善不可移动文物保存状况。

  (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因气象、地震、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预防、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组织推动

  繁峙县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繁峙县文化和旅游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和旅游局。

  各有关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实施应急管理,落实防灾减灾措施;督促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单位落实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和管理单位定期开展相关宣传、培训;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适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管理工作。

  县应急局:协同开展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县委宣传部: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新闻报道,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

  县财政局:落实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风险管理经费。

  县工科局:开展应对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的预防性保护等相关研究或者技术攻关。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法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宣传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确宗教活动场所和被认定为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责任人,协助做好日常性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等工作。

  县气象局、县应急局、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加强与文物主管部门气象、地震、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共享,利用互联网、地理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协助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分析研判自然灾害对不可移动文物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协同推进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预警预防及处置工作。

  县卫健局:做好不可移动文物自然灾害发生地的医疗保障、疾病防控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属地管理原则,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预防、应急处置等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风险监测。县气象局、应急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局要及时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推送气象、地震、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县文化和旅游局要根据推送信息及时识别和研判灾害性天气可能对不可移动文物安全带来的风险,对未来可能发展趋势及影响作出评估。在灾害来临前,要加强风险隐患排查管控,列出风险清单,完善细化预防应急措施。当出现预判可能导致文物突发事件的风险时,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二)风险预警。根据自然灾害风险监测情况,由应急指挥部启动自然灾害事件响应,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并组织应急处置。

  (三)预警解除。自然灾害带来的不可移动文物安全隐患或者现实危险已经消除,风险预警具备解除条件,由应急指挥部宣布解除预警。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在接到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后或自然灾害已经发生后,不可移动文物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县文化和旅游局报告,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及时续报。

  2.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然灾害发生或预计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单位名称;

  (2)已发生自然灾害的简要经过及人员伤亡;

  (3)事件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不可移动文物受损情况;

  (4)现场处置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及下一步工作方案;

  (5)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报告原则。报告自然灾害信息,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补报在初报基础上进行;应按频率进行阶段性报告,例如每两小时报告一次;应增加事件处置进展、调查情况、应对措施等内容。信息涉密的,需规范定密,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等信息,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报告。

  (二)先期处置

  1.自然灾害预警发布后: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包括:

  (1)检查已有防护措施,保证相关设施能正常使用,并加强对文物重点部位的防护措施;

  (2)调集防灾减灾装备与物资,召集人员,准备随时应对自然灾害发生;

  (3)及时疏散人员,避免人员伤亡;

  (4)收集汇总信息,判断自然灾害可能会造成的危害,及时扩大支援。

  2.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初期:应急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并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及时组织相应救援队伍,做好扩大应急准备,包括:

  (1)抢险遇难、遇险人员,控制事态蔓延扩大;

  (2)封锁现场,维护现场秩序;

  (3)对自然灾害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包括文物本体损失程度、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涉及范围、危害扩展的潜在可能性以及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

  五、应急响应

  (一)等级划分。根据自然灾害的预警级别、危害程度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设定4级,由低到高分别为IV级、Ⅲ级、Ⅱ级、I级响应。

  自然灾害预警发布后或自然灾害发生后,根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启动过程一般由低级别向高级别递增,当出现突发紧急情况和严重事态时,可直接启动高级别响应。

  1.IV级响应

  发布蓝色自然灾害预警后,或发生一般自然灾害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应急指挥部启动IV级应急响应,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掌握事件现场动态并按要求进行报告;

  (2)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做好信息发布。

  2.Ⅲ级响应

  发布黄色自然灾害预警后,或发生较大自然灾害时,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关注掌握事件发展趋势,及时把握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或续报;

  (2)根据现场处置需要,调动各方应急资源及力量参与应急处置,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按上级要求进行信息发布。

  3.Ⅱ级响应

  发布橙色自然灾害预警后,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对灾害波及的重大危险源、重要目标、重大关键基础设施的排查,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2)加强应急宣传报道,统一发布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并收集分析有关情况,做好舆论引导。

  4.I级响应

  发布红色自然灾害预警后,或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时,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应急指挥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在做好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组织做好以下工作:

  (1)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批示精神,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国家文物局工作组、山西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省文物局应急中心及市文化和旅游局的指导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响应终止。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指挥部按相关程序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要安排相关部门继续跟踪事件进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再次发生。

  六、自然灾害分级

  根据我县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预案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包括地震灾害、气象灾害(暴雨、持续性降雨、暴雪、雷电、大风、沙尘暴、霜冻、冰雹等)、水旱灾害、森林和草原火灾、由地震灾害或气象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余震、断裂带等)等。

  (一)自然灾害预警级别。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生的紧急程度以及发展态势,我县自然灾害预警信号划分为4级:IV级(一般)、Ⅲ级(较重)、Ⅱ级(严重)、I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IV级包含的各种灾害性天气对文物发生破坏可能性较小;Ⅲ级包含的各种灾害性天气对文物发生破坏可能性较大;Ⅱ级包含的各种灾害性天气对文物发生破坏可能性很大I级包含的各种灾害性天气对文物发生破坏可能性极大。

  自然灾害预警信号和分级标准细则以气象局、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公布的信息为准。

  (二)自然灾害事件分级。本文中所指的自然灾害事件,是指自然灾害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并对不可移动文物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的事件。

  根据不可移动文物在自然灾害中的损坏程度为依据,将自然灾害事件分为四个级别:

  1.一般自然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自然灾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重要组成部分轻微损毁的;

  (2)其他对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较大危害的自然灾害事件。

  2.较大自然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自然灾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重要组成部分中度损毁的;

  (2)其他对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重大危害的自然灾害事件。

  3.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重要组成部分严重损毁的;

  (2)其他对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严重危害的灾害事件。

  4.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事件:

  (1)造成不可移动文物重要组成部分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

  (2)其他对不可移动文物周边环境、风貌造成毁灭性危害的灾害事件。

  七、附则

  本预案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工作需要,及时予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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