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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繁峙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

 时间:2023-09-11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忻州市委编办印发的《关于做好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和执法事项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忻编办函字〔2023〕4号)要求,依据职责划分,现对三批《繁峙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对部分执法事项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第一批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16项执法事项取消;第二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第18项增加执法依据;第二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第19项、第20项变更执法依据。具体如下:

  一、取消第一批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的第16项“对本辖区内煤、铁、焦炭等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的职权。该项职权所依据的《山西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已被2023年3月1日实施的《山西省治理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办法》废止。

  二、第二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第18项职权“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的处罚”增加“《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的通告》(晋政函〔2022〕4号)”的执法依据。

  三、第二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第19项职权“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的处罚”的执法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农产品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购买和使用、农产品生产记录、承诺达标合格证开具等情况”第六十九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法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第二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第20项职权“对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的处罚”的执法依据调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或者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质量安全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繁峙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版).xlsx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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