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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山西鑫滹源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万吨钢构件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时间:2023-12-26      来源:繁峙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评编制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情况

 

  (报告书填写)

1 年产3万吨钢构件生产线项目 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砂河镇工业园区装备制造园118号 山西鑫滹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绿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建设内容:购置改良型冲天炉、电炉、造型机等设备;建设包括铸造车间、造型车间、落砂清理车间、机加工车间、综合办公楼及配套的成品库、水泵房、配电室等公辅设施。

 

  建设规模:项目年产2.4万吨铸铁件,0.6万吨焊接件。

1、认真做好施工期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管理,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施工期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染防治措施,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等要求;

 

  施工废水、施工生活污水经沉淀池收集沉淀后回用,不得外排;合理划定施工范围,严格控制开挖面和开挖量,对施工期土方进行苫盖等,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施工期结束后对厂区进行硬化、绿化。合理划定施工范围,建筑施工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建筑垃圾统一清运到指定垃圾处理场处理;生活垃圾应定点堆放,收集后送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处置,禁止乱堆乱放。

  2、严格落实运营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下料口三面封闭,上方设置1台集气罩,压球机上方设置1台集气罩,废气收集并入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冲天炉烟气经配套“旋风除尘+冷却系统+布袋除尘(覆膜)+双碱法脱硫”处理后,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电炉上方设有集气罩,收集后的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排气筒排放;设置固定的浇注区,浇注区设置侧吸式集气罩,收集后的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造型工序各产尘点设集气罩(3个),收集后的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抛丸机设备密闭,粉尘通过管道连接至配套布袋除尘器,收集后的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设置固定打磨区域,打磨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的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排气筒排放;砂处理及旧砂再生工序整个过程均为密闭集气,废气经管道收集后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切割平台一侧均安装方形吸风道,收集后的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排放;设置固定的焊接区域,所有焊接操作均在焊接区完成,在焊接区上方设置集气罩,收集后的废气经1台布袋除尘器处理,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排放。

  3、严格落实运营期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生活区建设一个3m3隔油池+1座处理规模为1m3/h的地埋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回用于厂区道路洒水,不外排;冲天炉循环冷却排污水、电炉冷却排污水及脱硫系统废水经收集后用于炉渣用水;厂区出口设置1座洗车平台,出入厂区洗车平台一次洗车全身及轮胎,车辆表面不得附着污泥,洗车平台下设置1座废水收集池、1座沉淀池和1座清水池,车辆冲洗废水经沉淀后回用于车辆冲洗用水,不外排。

  4、严格落实运营期噪声污染控制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室内布置、设备防震减噪等措施,确保厂界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5、严格落实运营期固废处置措施。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炉渣、废砂、除尘灰经收集后送砖厂综合利用;废铁屑、铁渣、金属边角料、焊渣外售给金属废品回收机构,综合利用(可供炼钢、炼铁等使用,进而为金属制品制造业提供原材料);设置危废暂存间,占地面积15m2,储存能力为5t/a,设专人管理,门口设有警示标志,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执行,废切削液、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桶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理;建设单位应强化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放各环节的管理,各种固废按照类别分类存放,杜绝固废在厂区内散失、渗漏,达到无害化,避免产生二次污染。

  6、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按照环保提出的要求分区防渗,加强厂区硬化,避免对土壤及地下水造成影响。在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加强管理,严格遵循地下水环境防治与保护措施以及环评要求。

  7、落实生态保护措施。运营期加强对厂区场地及周围绿化等附属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做好防沙治沙防治措施。

  8、严格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制定运营期规范有效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减少和消除事故状态下对环境的影响,确保生态环境安全。

  9、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须满足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颗粒物4.932t/a、二氧化硫2.976t/a、氮氧化物4.704t/a。

  10、认真履行制定的环境管理和监测计划。规范排污口建设,确保项目建成后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按期进行自行监测。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公众反馈意见联系电话:繁峙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0350-8916753
公示时间:2023年12月26日-2023年12月28日(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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