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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繁峙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03-27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局、办、中心:

  《繁峙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我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巩固脱贫成果,有效改善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条件,根据省住建厅下发的《关于下达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省市县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的总体安排部署,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基本居住安全问题为抓手,充分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提高农村困难群众生活条件。

  二、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根据2020年农村危房调查及鉴定情况和困难群众住房状况,根据我县农村实际,按照“科学规划、精准实施”的原则,对四类重点对象危房进行改造。

  ——因地制宜,分类改造。在充分考虑各方承受能力的前提下,针对不同困难对象,区别各种住房类型,采取分类解决的办法。

  ——先易后难,逐步解决。以“经济、安全、适用”、“节地、节能、节材”为标准,采取先易后难、区别对待、逐步解决的办法,不断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要求。

  ——自力更生,多方帮助。采取政府补一点、个人出一点的方式,鼓励群众互帮互助。

  ——节约用地,一户一宅。坚持一户一处宅基地,通过各种方式已经解决住房的,坚决退回原宅基地,拆除旧宅后用于新的建设或绿化,防止在改造工作中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原宅基地的退回由村、乡镇、土地部门实施)

  ——以人为本,确保质量。各乡(镇)要严格落实“为农村经济最贫困、住房最危险的困难家庭解决最基本的安全住房”要求,确保对象认定公正、房屋质量安全、资金足额到位。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县政府已成立繁峙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王世伟(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爱中(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刘爱中(县民政局局长)

  王国平(县财政局局长)

  梁   栋(县自然资源局长)

  姚宏伟(县扶贫办主任)

  弓宝珠(县残联理事长)

  冯成功(繁城镇镇长)

  武培勇(砂河镇镇长)

  苏建政(大营镇镇长)

  王   青(杏园乡乡长)

  王   媛(光裕堡乡主任科员)

  张世龙(下茹越乡党委书记)

  李翀龙(集义庄乡乡长)

  赵保国(东山乡乡长)

  崔   鑫(金山铺乡乡长)

  彭爱国(横涧乡乡长)

  康秀文(柏家庄乡乡长)

  韩   铭(神堂堡乡乡长)

  王国元(岩头乡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张爱中兼任。

  四、目标任务

  2020年完成336户农村困难群众的危房改造任务。通过农村危旧房改造,形成“一个保障,两个示范”。即:建立解决农村困难群众住房工作的体系,构筑农民群众住房生命安全保障;建立无住房困难户及节能示范村,对原有破旧房屋进行拆除,做到一降成本,二保安全、保质量,三保干部群众满意。按新农村建设规划布置,建成村容整洁的新农村示范村。

  五、实施办法

  (一)危房改造对象

  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必须是已经录入农村住房信息系统并纳入改造计划的农户,并要严格区分“四类重点对象”(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户)。有以下情形者原则上不予进行危房改造:

  1、县城规划区内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2、传统村落范围内的农村危房改造要符合所在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要求,坚持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符合保护发展规划、传承传统建造技术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

  3、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如涉及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搬迁和改扩建项目,应依法履行相关报批手续。

  4、已经或规划在地质灾害治理搬迁村、整体移民搬迁村的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在整体搬迁时统一解决。

  5、改造户名下有家用小轿车或大型运输车辆的不予列入。

  6、改造户名下有营业执照的或其它不符合扶贫危改政策的不予列入。

  (二)危房改造方式

  在充分尊重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新建、改建、修缮的方式进行实施。具体要求:

  1、新建:改造户可以在原宅基地上新建房屋,各乡镇、村也可以成片新建解困平房,分配给解困户使用。

  2、改建:改造户的原有住房已成危房,但还有一定的利用价值,采取对原住房进行改建。

  3、修缮:将原住房屋经过维修,达到住房安全标准要求。

  (三)危房改造标准

  1、面积标准。新建、改建面积标准是以我县农村人均居住面积为基数,按照农户家庭实际户籍人口确定,改造住房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60平方米。对修缮住房的,按现有住房面积修缮或达到人均13平方米。

  2、质量标准。以消除各类质量安全隐患为前提,确保改造住房“安全、实用、经济、卫生”。

  (1)新建、改建的住房要达到符合抗震要求,一层砖混或砖木结构的平房,要装修为水泥地面并粉刷内外墙壁,保证性能安全适用。建筑节能示范户要对墙体、门窗、屋面等围护结构制定节能措施。

  (2)修缮的改造住房要符合抗震要求,土墙必须用砖砌筑,屋顶维修需整体换瓦或砖(不得使用苯板及彩钢板作屋顶),要装修为水泥地面并粉刷内外墙壁,木门窗要进行漆面处理,既要消除居住安全隐患,又要改变房屋院落面貌。

  (3)个别改造户应根据房屋危险部位的程度不同(如承重墙、梁、柱、檩、基础等)着重修缮。

  3、补助标准。按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文件要求确定,户均补助1.4万元,具体补助金额按新建、改建、修缮等改造方式差异化补助标准执行,补助资金将在工程完工后,经过省、市、县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拨付到危房改造户个人专户。

  (四)危房改造程序

  1、个人申请。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提供书面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并提供户籍证明、现有住房情况证明、家庭收入证明。

  2、村委评议。村委会应在收到危房改造申请后,召开村民代表会进行评议,初定危房改造对象,公示7天后,经评议符合危房改造条件的,在其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全部证明材料及村委负责人签订的承诺书(承诺危房改造困难户个人材料的真实性,承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改造任务)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

  3、乡镇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符合条件的,上报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所在村委会,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

  4、复查核准。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将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住建、民政、扶贫办、残联、房管、工商、劳动、交警、财政、国土等有关部门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拟定改造对象并核准其享受危房改造的方式及标准,若在规定工作日内未上报或上报资料不全的乡镇,视为自动放弃,改造任务将由领导组划拨给其它乡镇完成,最后将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核。

  (五)实施步骤

  解决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要按照下列方法步骤和时间要求开展工作:

  1、2020年3月15日前,完成危房改造工作的申请、评议、审查、复核、批准。上报预选对象住房的规划、土地审批等工作要在核准后7日内完成。

  2、2020年3月15日开始组织施工。截至5月15日前危房改造工作要达到下列要求:

  全部完成336户困难群众新建、改建、修缮住房;房屋外墙用涂料粉刷,院落整洁卫生;困难群众退出的破旧房屋院落,要全部拆除整理,除重新安排外,其余要全部复垦或绿化。

  3、5月20日前完成检查验收。由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组织有关部门按工程质量标准逐户验收,对验收合格的房屋拍照存档后,及时将危房改造资金拨付个人专户;对质量不达标或不能及时完成的,要按照责任划分追究乡(镇)、村委主要领导责任,危房改造资金将不予拨付。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进一步明确责任,组织专人负责,切实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各项工作。

  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危房改造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指导协调,及时反馈情况、解决问题。如实填写危房改造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做好档案资料的汇总上报工作。同时,要对各乡镇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不作为、乱作为导致的工作进度缓慢,不能按时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或引发群体上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严重进行通报批评或责任追究。

  住建部门负责具体牵头开展危房改造工作,对各乡镇上报的困难群众房屋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汇总,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全县农村危房改造验收工作,对危房改造房屋的建设情况进行验收,并汇总验收资料,上报县政府和市、县危房改造领导组。

  民政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是否属于低保户、五保户)进行复核,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真实情况的验收。

  扶贫办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如是否属于贫困户、是否购置过移民楼等相关内容进行复核,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真实情况的验收。

  残联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是否属于残疾人家庭)进行复核,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真实情况的验收。

  房管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名下是否有房产)进行复核,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真实情况的验收。

  工商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是否为企业法人或者股东)进行复核,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真实情况的验收。

  劳动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是否享有财政工资)进行复核,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真实情况的验收。

  交警部门负责对各乡镇上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对象的情况(名下是否有车辆)进行复核,负责对危房改造对象真实情况的验收。

  财政部门负责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管理拨付,会同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监管。省、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划拨到县财政部门后,县财政局连同县政府配套的专项资金划拨到财政局国库支付中心集中管理。经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组验收后,按规定及时将资金拨付到由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个人专户,兑现给受补对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改造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危房改造的土地审批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各村委提出住房困难户建议名单、危房改造的地点和方法,帮助危房改造户按照确定的改造方案和图纸施工,并做好与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危房改造协议,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做好推进工作,建立档案制度。

  (二)认真审查把关。拟定危房改造对象要严格把关,严格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年终要对乡镇政府的危房改造工作进行考核。

  (三)严格资金管理。补助资金要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规定,要核算到户,逐级拨付。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严格控制新建、改建的面积,对不按标准建房的改造户,视情节轻重减少或取消补助。

  (四)确保工程进度。各乡镇要于每月10日前要将本辖区改造工作进度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在每月30前上报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各乡镇要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表》并按规定上报。

  (五)完善改造资料。要按照改造工作要求,做到资料齐全,手续完善。各乡镇要有专人负责、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危房改造户档案资料,报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集中保存管理。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及时上报相关资料。同时,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领导组办公室要对当年度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实施情况进行自查,积极推进农村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工作,加强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

  附件:农村危房改造个人、村、乡镇应提供的资料.docx

               山西省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docx

               全国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农户档案信息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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