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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05-14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 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繁峙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机制》已经县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繁峙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机制
为切实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落地见效,强化各级各部门政策执行力,推动我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应贷尽贷、规范运行和风险处置等重要环节的落实,接续满足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有效信贷需求,按照《山西银保监局 山西省财政厅 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扶贫办 山西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山西省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实施方案的通知》(晋银保监发〔2021〕6号),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组建三级服务体系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主动性和积极作用,凝聚共识,同向发力,形成全县一盘棋的系统观念,构建优化县乡村三级金融服务体系。
(一)县级成立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专项工作委员会
主 任:高存国 县政府副县长
副主任:姚宏伟 县扶贫办主任
王国平 县财政局局长
左 权 县金融服务中心主任、繁城镇党委副书记
刘宇鹏 人行繁峙支行行长
王晋元 忻州银保监分局繁峙监管组组长
成 员:王国元 繁城镇镇长
王海凤 砂河镇镇长
徐华强 大营镇镇长
姚晓军 平型关镇镇长
王 媛 光裕堡乡乡长
王利锋 下茹越乡乡长
郭晔祥 集义庄乡乡长
郭利平 东山乡乡长
董新秀 金山铺乡乡长
张卫龙 神堂堡乡乡长
武文旺 岩头乡乡长
薛玉珍 中国银行繁峙支行行长
马志敏 中国农业银行繁峙支行行长
杨志刚 中国工商银行繁峙支行行长
王 政 中国建设银行繁峙支行行长
宿俊斌 山西农村商业银行繁峙支行行长
秦 媛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繁峙支行行长
蔡继平 晋商银行繁峙支行行长
王洪利 新田村镇银行繁峙支行行长
刘慧琴 中国人保财险繁峙支公司经理
王海霞 中国人保寿险繁峙支公司经理
陈 卿 中国人寿保险繁峙支公司经理
赵小军 中国人寿财险繁峙支公司经理
专项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贯彻执行有关重大决策,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贷款投放、贴息、风险补偿、逾期处置等各个重要环节融会贯通。
工作委员会下设1个综合办公室和3个工作组:
1.综合办公室(设在金融服务中心)
主 任:左 权(兼)
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全县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2.政策保障组(设在县扶贫开发办公室)
组 长:姚宏伟(兼)
负责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信息;保险保障;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贴息的具体承办;建立产业支撑体系,通过产业发展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等。
3.业务监管组(设在忻州银保监分局繁峙监管组)
组 长:王晋元(兼)
负责落实差异化监管政策;监督各金融机构加强对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的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维护信贷资金安全;持续进行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搭便车”、“户贷企用”等违规行为;定期对各金融机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约谈等。
4.普惠金融组(设在人民银行繁峙支行)
组 长:刘宇鹏(兼)
负责开展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评选创建,推进脱贫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探索加强数字普惠应用;用足用好支农、支小再贷款政策等。
(二)乡(镇)一级成立协调中心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户规模因地制宜,抽调扶贫工作人员成立协调中心。由分管副职任协调中心主任。
负责组织实施相关政策宣讲、需求收集、风险防控、信用体系建设等,为金融机构上门服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行政村设立联系站点
由各行政村两委主干、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等组成联系站点。
负责配合主责银行建立完善包干乡镇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信贷需求台账,开展入户走访和需求摸排,宣讲政策要点,做好到期还款提醒,对潜在风险及时报告。出现风险共同采取措施及时处置。
二、建立“双基”联动机制
各金融机构和基层党组织要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在协作配合过程中优化流程、精简程序,不断改进方式方法,提升服务水平,结合党史宣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在评级授信、贷前调查等环节上利用移动展业设备登门服务,让群众少跑腿。要持续构建基层金融服务网络全覆盖和建档立卡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评级授信全覆盖,切实解决最基层办理消费、转账、查询、小额现金取款等业务需求,推动金融服务向乡村延伸,切实打通金融服务最后一公里,真正实现“双基”联动。
三、建立联合督导落实监测机制
坚持“总体稳定、持续发力,问题导向、改进优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系统观念、统筹推进”原则,以分片包干责任制为抓手,以“精准、合规、有效、安全”为目标,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确保应贷尽贷、符合规定。由忻州银保监分局繁峙监管组牵头,县金融服务中心、县财政局、人行繁峙支行、县扶贫办依据各自职责对各金融机构政策执行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跟踪,每季度末进行一次会商研判,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联合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