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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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序号 | 单位名称 | 处罚文书编号 | 行政处罚机关 | 违法违规行为 | 处罚结果 | 备注 |
1 | 繁峙县繁城镇果枫万家汇超市 | 繁市监反罚字202100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物品;
2、罚款3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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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繁峙县繁城镇晋农粮仓土特产经销部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18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5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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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繁峙县繁城镇博瑞百货经销部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17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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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繁峙县繁城镇货多多超市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16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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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繁峙县繁城镇福源副食门市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15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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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繁峙县大营镇利源烟酒超市 | 繁稽市监市罚2021001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 1.没收假冒酒品128瓶;
2.罚款人民币4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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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山西省忻州市繁峙县大营镇永生副食门市 | 晋繁稽监市监市2021003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 1.没收假冒酒品肆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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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繁峙县繁城镇经典烟酒城 | 晋繁直市监市罚20208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 1,没收假冒酒品贰瓶
2,罚款伍仟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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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忻州南苑铝业有限公司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14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20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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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繁峙县繁城镇柒牌男装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14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5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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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山西省繁峙县小二同城科技有限公司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1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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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繁峙县杏园乡四毛便利店 | 晋繁杏市监食罚[2021]5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繁峙县杏园乡四毛便利店经营场所内不整洁不卫生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
13 | 繁峙县砂河镇爱国家电音像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6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繁峙县砂河镇爱国家电音像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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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繁峙县繁城镇凯盛五金工矿门市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1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繁峙县繁城镇凯盛五金工矿门市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1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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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繁峙县繁城镇垚鑫站前小百货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10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繁峙县繁城镇垚鑫站前小百货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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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繁峙县砂河镇通达五金工矿电料门市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9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繁峙县砂河镇通达五金工矿电料门市涉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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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繁峙县创美广告设计部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8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24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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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繁峙县砂河镇高达烟酒副食超市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7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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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繁峙县砂河镇鸿达餐具店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5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拟作处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200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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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繁峙县繁城镇这厢有礼啦小礼品店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4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繁峙县繁城镇这厢有礼啦小礼品店销售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物品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物品;
2、罚款人民币贰佰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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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繁峙县杏园乡百顺废品站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8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过磅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 | 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22 | 繁峙县繁城镇强胜废品收购站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1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使用未经检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过磅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之规定。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23 | 繁峙县杏园乡惠园超市 | 晋繁杏市监食罚[2021]4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场所不整洁不干净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24 | 繁峙县自来水公司 | 繁市监价罚〔2021〕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 | 罚款15000元; | |
25 | 繁峙县乐祥家超市有限公司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繁峙县乐祥家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上缴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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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繁峙县繁城镇南方日化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3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繁峙县繁城镇南方日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之规定。 | 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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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繁峙县大营镇利源烟酒超市 | 晋繁直市监食罚〔2021〕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 1、没收假冒酒品一百二十八瓶
2、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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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繁峙县杏园乡牛牛熟肉小菜店 | 晋繁杏市监食罚〔2021〕 3 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29 | 繁峙县繁城镇新北国山人图文制作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 | 经局案件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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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繁峙县杏园乡女女凉粉店 | 晋繁杏市监食罚〔2021〕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31 | 繁峙县天芳大药房 | 晋繁砂市监药罚〔2021〕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
32 | 繁峙县平新大药房 | 晋繁砂市监药罚〔2021〕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 |
33 | 繁峙县杏园乡艳林熟食店 | 晋繁杏市监食罚[2021]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经营场所不整洁不卫生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
34 | 繁峙县启华大药房五部 | 晋繁城市监械罚〔2021〕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
35 | 山西仁和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繁峙三部 | 晋繁城市监械罚〔2021〕3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
36 | 繁峙县同心堂药业有限公司东关店 | 晋繁城市监械罚〔2021〕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 |
37 | 忻州市晋风韵达快递有限公司繁峙分公司 | JG2021001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 | 处罚款1000元 | |
38 | 魏田生 | 繁市监市罚字202100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 | 1.责令停止批发销售侵权酒品;
2.罚款人民币6100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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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魏占良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13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40 | 尚永平 | 繁市监砂河分队罚字2021第8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6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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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江利军 | 繁市监砂河分队罚字2021第7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6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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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原利军 | 繁市监砂河分队罚字2021第6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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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曹宏 | 繁市监砂河分队罚字2021第5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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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韩振伟 | 繁市监砂河分队罚字2021第4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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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李文龙 | 繁市监砂河分队罚字2021第3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000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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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高万春 | 繁市监砂河分队罚字2021第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000 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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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牛从全 | 繁市监砂河分队罚字2021第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第十三条规定,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1300 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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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郑国祖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1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石材加工及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49 | 侯世平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10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石材加工及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0 | 李哲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9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废品收购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1 | 高青春 | 繁市监信用罚字2021第5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彩钢加工及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2 | 韩文生 | 繁市监信用罚字2021第7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室内装饰材料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3 | 郑利平 | 繁市监信用罚字2021第6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橱柜门加工及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4 | 寇子薇 | 繁市监信用罚字2021第3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儿童乐园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5 | 高君 | 繁市监信用罚字2021第4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装载机维修及配件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6 | 李志峰 | 繁市监信用罚字2021第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汽车维修及配件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7 | 张成全 | 繁市监信用罚字2021第8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家具加工及销售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8 | 耿九元 | 繁市监信用罚字2021第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经营大理石加工及销售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59 | 池翠花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5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经营汽车停车场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60 | 刘小刚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6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从事脚手架、钢管扣件租赁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61 | 胡兴隆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7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经营养生馆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的决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62 | 牛宝利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2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经营建材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1000元罚款。 | |
63 | 魏二娃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3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经营中医诊所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64 | 郑淑清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4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经营西医诊所的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处1000元罚款。 | |
65 | 王红光 | 繁市监繁城分队罚字2021第1号 | 繁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无照经营厨具设备销售活动,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 综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等因素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承认存在无照经营的行为,主动整改。经局领导和办案机构研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没收违法所得500元;3、并处500元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