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2-23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
主体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 款 金 额 (万 元) |
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繁峙县有生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1409245663####12 |
法人 |
张建利 |
身份证 |
142225198503####52 |
忻环繁峙罚 〔2024〕08号 |
一般违法行为 |
2024年9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1、在对晋HU5968汽油车开展尾气检测时,现场视频显示该车共有两个排气管,只插入一个采样探头,且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2、汽车1号检车线不透光烟度计采样长度不足40cm;3、企业1号检测线汽油车检测分析仪未连接零气,NOX分析仪连接零气,但零气压力表读数为0,阀门未打开。均无法在每次检车前对分析仪进行调零校准;4、企业2号检车线视频监控,2024年8月8日和2024年9月4日视频显示移动式摄像头均被风筒遮挡。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第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法律规定。 |
罚款 |
尽快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立行立改。 |
11.039 |
无 |
无 |
2024年12月3日 |
长期 |
2025年12月3日 |
忻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
111407000125####2R |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 |
111407260125####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