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优惠内容】1.纳税人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申报方式】个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代开发票、缴纳税款等业务。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申报方式】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方式】小规模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渠道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
4、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申报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5、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
【优惠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申报方式】个体工商户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时均可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享受政策时无需进行备案,通过填写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和减免税事项报告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对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将自动提供申报表和报告表中该项政策的预填服务。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按照减免后的应纳税额自动进行税款划缴。
7、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以下简称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申报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8、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减免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优惠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申报方式】上述政策申报时即可享受。
9、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
【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经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方式】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即可享受,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10、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政策
【享受主体】金融机构和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优惠内容】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申报方式】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1、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提供农牧保险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农牧保险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申报方式】1.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12、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收入总额政策
【享受主体】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政策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申报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1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优惠内容】1.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2.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申报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14、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申报方式】1.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3.纳税人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5、退役士兵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申报方式】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16、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申报方式】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
17、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自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申报方式】1.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相应减免税栏次。2.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
18、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申报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19、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
【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
【优惠内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
【申报方式】上述政策免于申请即可享受。
20、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
【享受内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21、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内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2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申报方式】申请享受招用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向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递交申请。
23、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
1.纳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信息系统的脱贫人口。
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
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优惠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申报方式】1.脱贫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享受优惠。2.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先申领《就业创业证》。申领后,相关人员可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24、纳税人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享受内容】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25、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加速折旧或摊销政策
【享受主体】购入固定资产或软件的企业。
【享受内容】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26、批发零售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种子、种苗、农药、农机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享受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27、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农业生产者
【优惠内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28、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享受主体】购进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1.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按核定扣除的相关规定执行。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29、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享受主体】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1.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2.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3.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30、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1.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1)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2.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31、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
32、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申报方式】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线上、线下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