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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建成区及周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燃用燃煤旺火的通告

 时间:2020-01-14       大    中    小      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     

繁政通告字〔2020〕1号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忻州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忻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县城建成区及周边禁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域范围

  繁峙县县城建成区及周边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范围为:北至108国道,南至砂高线(杏园乡),东至东外环路,西至笔峰村西。

  其他禁燃地点包括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等交通枢纽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地下空间、停车场,商城、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及其他人群密集场所;居民小区、单位宿舍、个人院落等住宅区域;山林、草地、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域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和严禁燃用燃煤旺火。

  二、划定禁燃区域内和规定的禁燃地点及周边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用燃煤旺火;国家、省、市统一组织的考试期间,禁燃区域外考试考场及周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预警范围内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用燃煤旺火。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燃用燃煤旺火的区域和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烟花爆竹和燃用燃煤旺火。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商场、饭店、宾馆、影院、广场等公共场所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四、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和燃用燃煤旺火的,由县公安机关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立即改正,并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及周边设立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实施关闭、取缔,并依法撤回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其他区域要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建设、民政、教育、供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烟花爆竹禁放和燃煤旺火禁燃工作。

  六、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居民事务中心、居(村)民委员会、物业管理机构等应做好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燃用燃煤旺火的宣传、巡查、劝导工作。酒店、婚庆、礼仪机构、殡仪馆等经营主体应当明示、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对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予以劝导;对不听劝导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应当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燃用燃煤旺火的公益宣传。居民事务中心、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对居民、村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禁止燃用燃煤旺火的宣传教育活动。中小学校应加强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劝导、投诉和举报。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要在官方网站公布监督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及时调查、处理。

  九、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禁放和燃煤旺火禁燃工作组织领导,建立烟花爆竹和燃煤旺火禁燃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县人民政府将采取督察、交办、巡查、约谈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失职渎职的,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的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投诉电话。繁峙县公安局:110;繁峙县应急管理局:5526006;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12369。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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