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府网 山西省政府 忻州市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要闻 > 通知公告 > 正文

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政策

 时间:2020-03-12       大    中    小      来源:忻州市生态环境局繁峙分局     

  一、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相关工程项目建设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的重大政治任务,主动做好疫情 防控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医用护目镜、消毒机、红外线温仪等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凡经各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或 主管单位)认定属于防控疫情的抢险救灾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开工前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的,可在开工后补办,相关建设情况报有审批权限的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疫情防控建设项目“绿色通道”,特事特办,加快环评审批业务办理,确保 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及其上下游配套项目第一时间建设投产。

  二、提升服务意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环评审批服务积极推行环评审批服务事项“网上办”和“不见面”审批。 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倡导办事企业和群众通过登录政务服务 网等相关业务平台,进行网上咨询、网上预约、网上办理,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和交叉感染。对不涉及环境敏感标、环境影响较小、环境风险低的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可减免技术审查程序。对需要开展技术评审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鼓励采取专家函审、网络视频 会审等方式进行,同时严格审查要求,确保技术审查质量不降低。确需与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进行沟通的,鼓励采取电话、电子邮件、快递等方式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往来。

  三、优化监管模式,实施“不打扰”监管

  (一)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

  (二)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能监控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三)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法,审慎采取查封、扣押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环境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处罚,督促尽快整改。对因受疫情防控直接影响而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以酌情延长整改期限。

  (四)对偷排偷放、恶意排污、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以及涉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侵害群众健康、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污染环境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关闭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