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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公报(第二号)

单位基本情况

 时间:2020-06-30       大    中    小      来源:繁峙县统计局     

  根据繁峙县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现将我县单位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公布如下:

  一、单位基本情况

  2018年末,全县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法人单位1981个,比2013年末(2013年是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年份,下同)增加590个,增长42.42%;产业活动单位2387个,增加335个,增长16.33%;个体经营户5390个(详见表2-1)。

  表2-1 单位数与个体经营户数

 

单位数(个)

比重(%)

一、法人单位

1981

100.00

企业法人

1105

55.78

机关、事业法人

309

15.60

社会团体

45

2.27

其他法人

522

26.35

二、产业活动单位

2387

100.00

第二产业

381

15.96

第三产业

2006

84.04

三、个体经营户

5390

100.00

第二产业

298

5.53

第三产业

5092

94.47

  2018年末,在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647个,占32.66%;批发和零售业431个,占21.76%;制造业143个,占7.22%。在个体经营户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批发和零售业2558个,占47.4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88个,占20.19%;住宿和餐饮业626个,占11.61%。(详见表2-2)。

  表2-2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法人单位

个体经营户

数量(个)

比重(%)

数量(个)

比重(%)

合  计

1981

100.00

5390

100.00

采矿业

124

6.26

制造业

143

7.22

303

5.62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3

1.16

建筑业

43

2.17

6

0.11

批发和零售业

431

21.76

2558

47.46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6

2.83

1088

20.19

住宿和餐饮业

16

0.81

626

11.61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

1.72

9

0.17

金融业

10

0.50

房地产业

33

1.67

1

0.02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20

6.06

70

1.3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44

2.22

6

0.11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2

1.11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44

2.22

586

10.87

教育

78

3.94

44

0.82

卫生和社会工作

39

1.97

82

1.52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2

2.12

10

0.19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47

32.66

  注: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和兼营第二、三产业活动的农、林、牧、渔业法人单位与个体经营户。

  2018年末,全县有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法人单位1105个,比2013年末增加542个,增长96.27%,全部为内资企业。国有企业占全部企业法人单位的1.09%,私营企业占94.03%(详见表2-3)。

  表2-3 按登记注册类型分组的企业法人单位

 

单位数(个)

比重(%)

合 计

1105

100.00

内资企业

1105

100.00

 国有企业

12

1.09

 集体企业

15

1.36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32

2.90

 股份有限公司

7

0.63

 私营企业

1039

94.03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二、从业人员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35726人,比2013年末减少3754人,下降9.5%,其中女性从业人员9675人。第二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9151人,增加2476人,上涨14.85%;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为16575人,减少6230人,下降27.32%。

  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中,位居前三位的行业是:建筑业9629人,占26.95%;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5726人,占16.03%;制造业5151人,占14.42%。(详见表2-4)

表2-4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法人单位从业人员(万人)

   

其中:女性

 

合计

35726

9675

 

采矿业

3742

340

 

制造业

5151

1381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29

153

 

建筑业

9629

361

 

批发和零售业

1433

642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63

105

 

住宿和餐饮业

275

202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20

99

 

金融业

380

165

 

房地产业

321

108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47

128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80

58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62

378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189

71

 

教育

4115

2826

 

卫生和社会工作

1418

879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45

144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726

1618

 
         

注:1.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法人单位从业人员。

2.表中汇总范围不包括证监会、保监会、铁路等部门提供的综合数据。

 

  三、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2018年末,全县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法人单位资产总计2318073.18万元,法人单位负债合计1378984.10万元;2018年,企业法人单位实现营业收入1008481.10万元(不含金融业、铁路运输业单位数据,详见表2-5)。

  表2-5 按行业门类分组的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营业收入

 

法人单位

资产总计(万元)

法人单位

负债合计(万元)

企业法人单位

营业收入(万元)

合 计

2318073.18

1378984.10

1008481.10

采矿业

723253.63

422442.18

264153.98

制造业

390947.28

234423.61

425392.33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289478.81

201375.98

29212.89

建筑业

109692.10

72471.05

189854.91

批发和零售业

238458.39

183067.19

59092.50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46920.35

18974.11

12374.55

住宿和餐饮业

19995.94

13212.17

3588.90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911.62

917.95

942.83

金融业

房地产业

180811.46

161954.34

14340.99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501.65

4179.29

3697.10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5796.75

318.52

338.03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45116.94

37926.31

309.62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480.40

3109.05

1647.21

教育

58789.70

2362.10

934.90

卫生和社会工作

29320.20

9257.02

708.03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70.37

325.43

1364.68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144053.73

11667.51

  注:1.表中合计数含从事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的单位数据。表中企业法人单位,包括机构类型为企业的法人单位,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法人单位、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和基金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除宗教活动场所以外的机构类型为其他组织机构的法人单位。

  2.表中合计数不包含金融业和铁路运输业的单位数据;

  3.表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数据不包含铁路运输业数据。

  注释:

  [1]三次产业的划分:

  第一产业是指农、林、牧、渔业(不含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

  第二产业是指采矿业(不含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不含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

  第三产业即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产业、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行业。第三产业包括: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采矿业中的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2]单位的划分:

  法人单位是指有权拥有资产、承担负债,并独立从事社会经济活动(或与其他单位进行交易)的组织。法人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负债和其他民事责任;

  (2)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等。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位于一个地点,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或组织的一部分。产业活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

  (2)相对独立地组织生产活动或经营活动;

  (3)能提供收入或者支出等相关资料。

  [3]表中的合计数和部分计算数据因小数取舍而产生的误差,均未作机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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