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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煤区”管控的通告

繁政通告字〔2021〕18号

 时间:2021-10-09       大    中    小      来源:繁峙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升我县环境空气质量,加强“禁煤区”管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忻州市空气质量巩固提升2021年行动计划》(忻政办发〔2021〕50号)和中央、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部署,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巩固提升工作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煤区”范围

  (一)县城建成区:北至108国道(不含108国道),南至滨河北大道,东至东环路,西至笔峰村村西。

  (二)各乡镇已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行政村。

  二、“禁煤区”内实施禁燃、禁售、禁储、禁运

  (一)禁燃。禁煤区内所有企业、个体经营户和居民住户在日常生产经营、生活活动中禁止使用燃煤。凡集中供热未覆盖的行政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居民住户、城中村住户,统筹实施天然气、电能、空气能、生物质、太阳能等清洁采暖方式。

  (二)禁售。全面取缔县域内所有非县政府规划的煤及煤制品经营摊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采购、经营销售煤及煤制品。

  (三)禁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储存、囤积煤及煤制品。

  (四)禁运。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规向“禁煤区”运输煤及煤制品。

  三、公安、交警、住建等部门负责对违规运输煤及煤制品车辆依法进行查处;能源、住建、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禁煤区”内违规经营销售煤及煤制品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摊点依法进行查处;生态环境部门对“禁煤区”内违规使用燃煤设施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镇、村两级要强化辖区内生活用散煤污染整治工作,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排查摸底、逐户清理整治;同时进行不间断、无缝隙巡查,对违反本规定使用散煤、煤制品、燃煤设施等行为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启动联合执法机制进行集中查处。

  五、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拒不执行本通告内容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举报电话:12369    12315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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