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0-30 大 中 小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和《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为维护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审核通过拟定的《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大唐繁峙砂河100MW光伏发电项目用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该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砂河镇后河村(具体位置及范围以实地土地现状调查后的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砂河镇后河村(含原川草坪、后窑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988公顷,均为农用地(其他草地);拟征收总面积0.988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用于大唐繁峙砂河100MW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充分利用繁峙县的荒山和太阳能资源,增加清洁能源供给,改善电力系统能源结构,实现电力供应多元化,提高电网中可再生资源发展比例,优化当地电源结构,缓解当地用电压力,加强基础建设,推动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采取征地补偿安置费预存方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预存到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全部发放到位保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文件执行,该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征收仅涉及砂河镇后河村位于北部土石山区,区片综合地价22880元/亩。
五、安置对象及方式
该建设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为村集体土地,土地未发包,未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和使用权人(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以货币方式安置,安置补助费已包含在被征地总费用内。
项目名称 |
被征地乡(镇)村 |
位置 |
征地面积(亩) |
区域名称 |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
地类 |
补偿倍数 |
土地 补偿费 (万元) |
安置补助费 (万元) |
地上附着物 |
征地 总费用(万元) |
||||
种类 |
规格(直径) |
数量(棵) |
单价(元) |
补偿费(万元) |
|||||||||||
大唐繁峙砂河100MW光伏发电项目 |
砂河镇后河村 |
后河村 |
14.82 |
北部土石山区 |
22880 |
其他草地 |
1 |
13.5632 |
20.3449 |
油松 |
≤45mm |
130 |
45 |
0.585 |
34.4931 |
合计 |
14.82 |
13.5632 |
20.3449 |
0.585 |
34.4931 |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附着物和征地补偿费用如下表:
七、社会保障落实
落实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测算审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缴纳预存至县财政局专户,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按规定落实到人,具体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实施,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地点和异议反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上述相关权利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如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