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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人民政府
关于繁峙县202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土地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繁政公告字〔2024〕22号

 时间:2024-11-26       大    中    小     

  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43号)、《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土地管理法〉依法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自然资函〔2020〕237号)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函〔2023〕64号)等法律法规以及文件规定,为维护被征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审核通过拟定的《繁峙县202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范围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范围涉及繁城镇圣水头村、北城街村(具体位置及范围以实地土地现状调查后的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地涉及繁城镇圣水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9.2897公顷,均为农用地(耕地7.1953公顷);北城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88公顷,均为农用地(耕地0.188公顷);拟征收总面积9.4777公顷。

  三、拟征收目的

  用于繁峙县高级中学新校区项目建设,为提升改善教学环境和质量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属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教育公共事业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土地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项目名称为繁峙县高级中学新校区建设项目。

  四、补偿方式及标准

  采取征地补偿安置费预存方式,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预存到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依法批准后全部发放到位,保障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3〕12号)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通知》(繁政函〔2023〕64号)文件执行,该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涉及繁城镇圣水头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9.2897公顷,均位于城镇规划区,区片综合地价为45360元/亩,其中:8.3064公顷位于县城区征地补偿安置Ⅱ类别区,补偿安置标准8万元/亩,0.9833公顷位于县城区征地补偿安置Ⅲ类别区,补偿安置标准6万元/亩;北城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188公顷,均位于城镇规划区,区片综合地价45360元/亩,同时位于县城区征地补偿安置Ⅱ类别区,补偿安置标准8万元/亩。为解决被征收土地使用权人的生产生活问题,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决定按照高于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繁政函〔2023〕64号)文件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五、安置对象及方式

  该批次建设用地拟征收土地为繁城镇圣水头村、北城街村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其中,征收承包到户土地面积123.12亩,征收未承包到户土地面积19.0455亩(以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为准);以货币方式安置,安置补助费、生产生活补助费已包含在被征地总费用内。

  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面积、附着物和征地补偿费用如下表:

项目

名称

被征地乡(镇)村

位置、权属单位

征地面积(亩)

区域名称

区片综合地价(元/亩)

县城区征地补偿安置区域类别

地类

面积(亩)

补偿倍数

土地补偿费

(万元)

安置补助费

(万元)

生产生活补助费

(万元)

征地总费用

(万元)

繁峙县2

0

2

4年第二批次建设用地

繁城镇圣水头村、北城街村

圣水头村

139.3455

城镇

规划区

45360

(8万元/亩)

水浇地

107.9295

1.2

234.9928

352.4891

275.9541

863.436

城镇

规划区

45360

(8万元/亩)

其他林地

13.78

1

25.0024

37.5037

47.7339

110.24

城镇

规划区

45360

(6万元/亩)

其他林地

14.75

1

26.7624

40.1436

21.594

88.5

城镇

规划区

45360

(8万元/亩)

农村道路

2.886

1

5.2364

7.8545

9.9971

23.088

北城街村

2.82

城镇

规划区

45360

(8万元/亩)

水浇地

2.82

1.2

6.1399

9.2099

7.2102

22.56

合计

 

142.1655

       

142.1655

 

298.1339

447.2008

362.4893

1107.824

  七、社会保障落实

  落实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文件规定执行,按有关规定及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将测算审定后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缴纳预存至县财政局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财政专户,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后按规定落实到人,具体工作由县人社局负责实施,可以做到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八、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方式、期限、地点和异议反馈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确认结果,拟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等相关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权属证明材料到所属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上述相关权利人享有听证的权利,如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请于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县自然资源局反映或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听证。

  特此公告

  繁峙县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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