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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000014347/2024-02962 | |
发文字号:繁政办发〔2024〕14号 | 成文时间:2024-08-26 |
发文机关: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主题词: |
标题: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 | |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 | 发布日期:2024-08-26 |
时间:2024-08-26 00:00 大 中 小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局、办、中心:
为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全省殡葬综合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晋办发〔2021〕15号)和《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落实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忻政办发〔2024〕25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从2024年12月31日起,对全县居民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施减免,同时免除特殊贡献群体部分殡葬延伸服务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
在繁峙县行政区域内的殡仪馆办理殡仪服务及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
(一)繁峙县户籍居民,包括在繁峙县境外死亡的繁峙县籍城乡居民;
(二)驻繁军(警)部队现役军人;
(三)经县(市、区)以上公安部门出具火化证明或火化通知的无名尸体;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流浪乞讨、弃婴等其他人员。
二、减免项目
(一)基本殡葬服务费
1.遗体接运费(辖区内接运,含抬尸费、消毒费和普通纸棺);
2.遗体存放费(含冷藏费、3天以内);
3.遗体火化费;
4.骨灰寄存费(1年期);
5.骨灰盒1个(200元以内)。
减免标准按照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减免项目标准的费用或选用其他非基本服务项目,费用自理。
(二)特殊群体延伸服务费
对驻繁部队和武警部队牺牲的现役官兵、牺牲的民警、英模、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免除告别厅使用费。另行选定的延伸服务项目费用由丧事承办人自行负担。
三、办理程序
(一)繁峙县户籍人员在繁峙县殡仪馆火化的,丧事经办人可直接在殡仪馆办理减免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附件1);
2.逝者生前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县殡仪馆负责对经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除减免申请表外,其余复印留存),在结算费用时直接减免。
(二)繁峙县户籍人员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办结后1个月内(以殡仪馆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经办人可以到县殡仪馆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附件2);
2.逝者生前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5.经办人银行卡复印件;
6.逝者火化证;
7.殡仪馆出具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发票。
县殡仪馆(民政部门)负责对丧事经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除报销申请表外,其余复印留存),按本通知规定的减免项目及标准予以报销。未发生的免除服务项目费用,不折现、不折抵。在火化当地享受了减免费用政策的,已享受减免的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三)非繁峙户籍或无身份证明在繁峙死亡火化的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申请表(附件1);
2.逝者生前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安部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
5.逝者为驻繁部队现役军人、武警,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
6.逝者为无法查明身份且在救助管理机构死亡的,需提供救助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
7.逝者为社会福利机构收留的弃婴,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工作要求
全县各乡(镇)、各部门要强化推进举措,依法依规落实各项惠民殡葬改革,不断提升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繁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